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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6742135391/202504-00039 组配分类: 回应关切
发布机构: 蒙城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4-18 发布日期: 2025-04-18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发文日期:2025-04-18 15:05 浏览次数: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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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这里面提到的协调、管理如何界定呢?

答:应急管理部2024年5月13日发布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其中就对该条的判定情形进行了列举:(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免除或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协议、合同中的要求,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问题未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