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2591435056N/202503-00078 | 组配分类: | 旅游提示警示信息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旅游提示警示信息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5-03-26 | 发布日期: | 2025-03-26 |
随着大众旅游时代的来临,公民应具备必要的旅游安全意识。为了您能安全、顺畅、舒心的旅游,向您作出以下旅游安全提示。
一、证件安全
1、护照、签证、身份证、信用卡、飞机及车船票、文件等重要证件和凭据,必须随身携带,妥善保管。最好复印或者用手机拍照进行备份。
2、证件一旦遗失或被偷、被抢,要立即报告领队并向警方报案,同时请警方出具书面的遗失证明。出境游客要向目的地相关机构申请补发签证,向我使(领)馆等机构申请补办旅行证件。
3、出境旅游,遇到有人检查护照等证件时,不要轻易应允,立刻报告领队或者导游处理。如导游或领队不在现场,应该有礼貌地请对方出示证件,否则应拒绝接受检查。
二、财物安全
1、出门尽量不要携带大量现金,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不要把现金和贵重物品放在托运行李、外衣口袋或易被割破的手提包中。
2、不要把现金和贵重物品放在酒店房间或者旅游车中。
3、转机、转车时人多拥挤,要注意清点行李物品,防止遗失。
4、不要让也不要帮不相识的人看管或托运行李。
5、随时看管好财物。在地铁、车站、景点等人多拥挤的地方,将背包背在前面或用手护住。发生钱物丢失或被盗,要立即报告导游或领队并报警。
6、在境外旅游时,不要到黑市换汇。
三、人身安全
1、远离毒品,不接受陌生人的搭讪,防止人身受到侵害。
2、出境旅游,应尊重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风俗习惯,特别是特殊的宗教习俗,避免因言行举止不当引发纠纷。在国内少数民族地区旅游,应注意民族禁忌,尊重当地民俗。
3、注意防盗、防骗、防抢,不要在自驾车内明处摆放贵重物品,修车时务必先锁好车门。
4、遇到地震、台风、火灾、洪水等自然灾害或政治动乱,要冷静处理并尽快撤离危险地区。在境外可向中国使(领)馆求助。
5、选择正规的交通工具。如果是出租车,一定要求司机打表,如果司机不配合,应立即换车。如果需要去偏远的地方,可用地图APP实时观察行车路线。
6、当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伤害时,应立即向当地警方报警,要求警方提供保护,并取得警方的书面证明。
7、应定时和家人、朋友汇报行程,让他们及时知晓您的行迹。
四、交通安全
1、发生交通事故时不要惊慌,要立即采取自救和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迅速向领队、导游报告并报警。
2、乘坐缆车或者其他观光工具时,应服从景区工作人员安排,遇超载、超员或者其他异常情况,不要乘坐,以免发生危险。
3、乘坐轮船、快艇等水上交通工具时,要穿好救生衣。
4、在境外乘坐旅游车时,不坐第一排的工作人员专座,此专座只有工作人员保险,游客乘坐发生意外得不到赔偿。
5、乘坐飞机时要系好安全带,全程关闭手机,起降期间不使用电子设备。
五、饮食安全
1、在卫生条件较差的旅游目的地,要注意饮食健康,尽量避免吃不熟的食物或喝生水。在正规餐厅用餐,不购买无证照小商贩或地摊提供的饮料、食品。
2、坚持饭前便后洗手的习惯,不吃过期或不洁净的食物。尽量不自带食品,出国旅游往往不能通过海关检疫。
3、牢记自己的饮食禁忌,不盲目尝鲜、贪吃、乱吃。
4、不接受陌生人给的食物和饮料。
5、避免到流行病传播地区、辐射污染区旅游。
6、出境旅游要慎重选择携带个人药品,了解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的海关规定,在允许的范围内选择携带药品的种类和数量。如因治疗自身疾病必须携带某种药品,应请医生开具处方,并备齐药品的外文说明书和购药发票。
六、住宿安全
1、进出酒店房间应关门、锁门,不要让陌生人进入房间,不明电话立即挂断。
2、正确使用房间的电器等设施,不要在灯罩上烘烤衣物,在卫生间洗浴时应注意防滑。
3、不要在床上吸烟。
4、熟悉酒店的安全通道和紧急出口,遇到火灾时不要搭乘电梯。
5、离开酒店时,要携带印有酒店位置和联系电话的卡片,以便迷路后可安全返回。
七、游览观光安全
1、游览时应服从领队和导游的安排,不要擅自脱团。
2、熟记领队和导游的手机号码,以备万一掉队后联系。
3、记住旅游车车牌号和所在停车场的位置。
4、拍照时应注意往来车辆和有否有禁拍标志,不在设有危险警示的地方停留。
5、慎重参加刺激性、危险性的活动项目,如参加漂流、潜水等户外运动或跳伞、蹦极等极限运动时,一定要看清注意事项与禁忌情况,根据自己的情况量力而行,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服从安全人员的指挥。
6、不到赌场和色情场所消费。
7、夜间自由活动时应结伴而行,并告知领队大概的活动范围,不乘坐无标志的车辆,不围观交通事故、街头纠纷,不晚归。
八、购物安全
1、购物时要保管好随身携带的物品。
2、在试衣试鞋时,应请同伴陪同和看管物品。
3、付款时不要当众清点钱包里的钞票。
4、在境外购物时尽量使用芯片卡插卡支付或者扫码支付。磁条卡很容易被人盗取信用卡信息。
5、随时关注自己的信用卡账单。小额盗刷不易被察觉,实时查看账单能有效规避这种情形发生。
九、购买保险
旅行社责任保险只针对因旅行社的责任造成的赔偿,不能涵盖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的所有意外事故,为使旅游者在遭遇意外事故后,其利益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出行前最好为自己购买一份旅游意外保险。
十、理性维权
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通过当地主管部门投诉、司法起诉等正当途径解决维权,不要采取过激行为。在境外维权时,对于当地警察、移民部门的执法行为应当争取说明情况,防止误解,不要暴力抗法或者试图贿赂以减轻或免除惩罚。
十一、领事保护
1、出境旅游时,应谨记重要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包括家人和朋友的联系方式、报警电话和驻外使领馆联系电话,建议记在小本上随身携带。
3、如果您的合法权益在所在国受到侵害或遭遇不测需要救助,可以就近联系中国驻外使领馆。使领馆将在职责范围内向您提供领事保护。请记住:遇到困难时,祖国永远是您最坚强的后盾。外交部全球领事保护与服务应急呼叫中心电话:+86-10-12308或+86-10-59913991。
一、参团选择有资质的旅行社
选择旅行社时,要确认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报名时要注意查看“一照”和“一证”,即《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切勿相信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组织的非法旅游活动,警惕“旅游贵宾券”、“旅游赠券”等网络欺诈,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避免因贪图便宜而上当受骗;详细了解旅游合同内容,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行程中认真查看路线是否与行程单相符、购物和另行收费项目是否提前有明确的补充协议、导游(领队)是否具有旅行社委派相关材料。
二、务必签订规范的旅游合同
旅游合同签订务必要仔细,要明确线路、行程、景点、交通和食宿安排及标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于一些容易引发纠纷的事项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购物的地点和次数;住宿的标准(是招待所还是星级饭店,不要相信“准×星”的字眼);交通工具的标准(火车是快车还是慢车,汽车是进口还是国产,有无空调);餐饮的标准(行程几天中共有几顿正餐、几顿早餐);小孩的费用(是否含床位和交通工具的座位),等等。把以上这些环节约定清楚了,可以避免日后纷争。签订旅游合同和缴款后索要发票并妥善保管,在旅游过程中一旦发生纠纷,可作为维权凭证。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三、对不合理低价游说不
游客一旦发现旅行社的报价低于成本时,一定要提高警惕。“不合理低价游”陷阱主要存在于旅游服务过程中,引诱或欺骗旅游者参加购物和自费项目。旅行社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主要是吸引旅游者的目光,诱骗旅游者再次消费,将再次消费获得利益弥补团费中的“坑”。旅行社的报价越低,游客参加购物和自费项目的次数就越多,后续花费就会越高;即使在合同中标明无强制消费,在购物店中游客也要进店停留足够时间,而别人参加自费项目时,不参加的游客只能独自等待且很难得到妥善安置。
四、网络报名避免上当受骗
网上报名团队游应注甄意别网上信息的可靠性,要谨慎对待利用QQ群、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媒体上发布的旅游广告促销信息,千万不能在选择旅游产品时盲目追求低价。
(一)通过经认证过的旅行社微信公众号报名参团旅游;要注意旅行社经营范围,选择有资质的旅行社报名参团,绝不参加非旅行社组织的行程。
(二)坚持签订书面的旅游合同,了解组团社及地接社信息;务必确认所报名的旅游行程,仔细查看是否有不合理的购物、自费等项目。
(三)支付旅游费用尽可能不向私人账户转账付款,保留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材料。
五、旅游购物须谨慎对待
在外出旅游时,要注意理性消费,不能有从众的心理,以防止上当受骗。购买贵重物品时一定要慎重,即使不是假冒伪劣产品,价格也会远远高于市场价。在旅行购物时,不要轻易相信推销者的花言巧语,不要随意在旅游景点大量购买旅游纪念品,更不能有别人买了自己不买感到吃亏的从众心理。
六、文明旅游理性维权
旅行行程中注意言行举止,尊重当地风俗习惯,自觉遵守《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外出旅游要遵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文明行为指南》;提前做好行程规划,选择错峰出行,密切关注旅游行程中的天气、卫生、交通、突发事件、社会治安等情况,出境旅游要听从导游(领队)安排,遇到突发事件要保持冷静,并及时与当地警方和中国使馆联系。
在旅游途中出现服务质量问题,可与旅行社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游客应注意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可在完成行程后,到报名所在地的旅游质监部门投诉,切不可采取拒绝登车、登船等过激行为,人为扩大损失,致使旅游活动不能顺利进行。投诉时效为90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修订)第二条 文物受国家保护。本法所称文物,是指人类创造的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下列物质遗存:
(一)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古石刻、古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主体、标准和程序,由国务院规定并公布。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修订)第三条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古石刻、古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分为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以下称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修订)第八条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