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2024年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
农场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质强基增能,引领带动全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4年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任务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农合函〔2024〕455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的通知》(皖财农〔2024〕40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蒙城县2024年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工作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为主线,以内强素质、外强能力为重点,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夯实组织基础、提升运营质量、强化服务带动能力,进一步推进全县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提质强基增能,培育一批经营规模适度、财务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有效、生产服务优质、联农带农紧密、社会声誉良好的规范主体,引领带动全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下达的任务清单,2024年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资金242万元,支持农民合作社47家、家庭农场47家。
二、支持对象
(一)农民合作社。全县范围内正常运行的农民合作社。入社成员数量高于全县同行业农民合作社平均水平的30%以上,年经营收入高于全县同行业农民合作社平均水平的30%以上。财务管理规范。
(二)家庭农场。全县范围内正常运行且运用“一码通”、“随手记”两个系统软件的家庭农场。支持的家庭农场年经营收入高于本县同行业家庭农场平均水平的30%以上,成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农民人均纯收入30%以上。
(三)符合下列要求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从事粮食生产、开展全程托管粮食规模生产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类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确定为农业农村部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培育对象、安徽省新农人协会、亳州市新农人协会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带动已脱贫户发展产业、为残疾户提供就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好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并规范开展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获得农产品“三品一标”(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和承诺达标合格证)认证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有安徽标识度的“新农优品”、“皖美农品”,参加市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展示展销会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开展技术创新,通过应用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模式,带动小农户提升综合生产能力和发展水平,获得政府部门奖励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农村产业带头人培育对象和农民工、院校毕业、退役军人返乡创办领办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妇女创办领办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
(四)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推荐。未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的农民合作社,不予支持;同一法人(或夫妻俩)实质上注册创办多个主体的,不得同时享受多重支持。合作社成员中已脱贫户社员达不到3户以上的,不予推荐;农产品生产类型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没有建立并有效实施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制度的,不予推荐;家庭农场没有录入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农民合作社没有录入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的,不予推荐;没有报送2023年年报公示信息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不予推荐;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理事长近三年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等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不予推荐。
三、支持条件
(一)经营规模适度。经营规模与资源禀赋、技术装备、生产能力等条件相匹配,不片面追求土地等生产资料过度集中或超大规模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有准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信息、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信息,相关合同订立规范、信息符合实际。
(二)财务管理规范。农民合作社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账簿齐全,编制符合要求的《资产负债表》《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等财务报表,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家庭农场使用相应的财务记账工具,收支、库存等记录规范。
(三)制度健全有效。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规范运营。农民合作社有符合实际的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运行有效,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依法落实一人一票制。家庭农场已纳入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并使用一码通赋码增信,在产品包装、主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亮码。
(四)生产服务优质。开展标准化生产或服务,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执行落实,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经营信息,农业生产或服务质量可追溯,依规实行使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五)联农带农紧密。农民合作社实有成员名册与成员账户的成员范围一致;成员账户准确记录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比例不低于60%。
(六)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未发生过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未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贷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名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四、支持方式、内容及标准
(一)支持方式和标准。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奖励方式,核查确定项目主体已经实施或正在实施的项目符合支持内容后,直接将奖励金拨付给项目单位,尽快发挥财政资金效用。标准由县农业农村局根据承担的绩效任务、本县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发展实际制定。为防止人为“垒大户”,对单个主体的奖补不超过 20万元。
(二)支持内容。
1、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夯实组织基础124万元。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信息化工具提升组织运行规范化水平。支持31个农民合作社应用符合制度要求的财务管理软件,聘请专业财务会计人员或使用委托代理记账服务,按照2023年1月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要求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每个奖励2.5万元(聘请专业财务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合同不低于5年)。支持31家庭农场规范管理并使用“一码通”赋码增信,在产品包装和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亮码,使用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随手记”记账工具,规范记账、完善账目,实现生产经营独立核算,每家奖励1.5万元。
2、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运营质量强化服务带动能力118万元。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品牌化经营。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产品初加工、休闲农业、农产品电子商务。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应用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模式,带动小农户提升综合生产能力和发展水平。支持管理规范、有规模和产业,有发展前景的农民合作社16个、家庭农场16家。每个国家农民合作社奖励4.5万元、省级4.3万元、市级4.2万元、县级及以下4万元,每家省级家庭农场奖励3.3万元、市级3.2万元、县级及以下3万元。资金用于建设烘干仓储、清选包装、冷藏保鲜等生产设施,购置农业生产机具、运销设备、兴建温室大棚及附属设施等,改进生产经营条件,应用先进技术,提升规模化、集约化、信息化及带动小农户生产能力。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夯实组织基础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运营质量强化服务带动能力等两项内容,经营主体不得重复享受。
五、相关要求
(一)主体推荐。按照主体自主申报,乡镇择优推荐的原则,除城关街道外,各乡镇、街道对照培育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任务对象标准,组织乡镇区域内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主申报(推荐名额见附件1)。推荐对象原则上为县级以上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对推荐特别优秀的非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乡镇需提供推荐说明。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主体申报实施内容、经营情况和发展实际,进行综合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项目实施主体,并在政府信息公开网公示。
(二)项目实施。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主体,确定为项目实施主体。主体自行组织项目实施,并全程留取相关资料。主体按申报的项目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主体完成项目实施后,提交验收报告。逾期未完成项目,取消奖补资格。
(三)项目验收。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夯实组织基础的以专业审计机构出具近2年审计报告为验收依据。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运营质量强化服务带动能力的,由各主体所在乡镇对项目完成情况组织初审,初审合格后填写项目验收表(附件6),并提供项目申报资料(包括项目申报材料、发票、合同、成果图片等),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单位人员组成验收组进行项目验收。
(四)资金拨付。县农业农村局根据验收结果,确定奖励主体和奖励资金,并在政府信息公开网公示无异议后,及时申请县级财政拨付奖励资金。对没有完成项目内容,验收不合格的主体不予奖励。
六、项目时间要求
2024年11月21日前,乡镇(街道)上报《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主体项目推荐汇总表》(附件7),28日前主体完成项目申报,逾期申报将不予受理。2024年12月15日之前,完成项目建设,逾期不予验收奖补。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统筹协调,分管负责人具体抓好落实,做好项目实施。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对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意义。指导项目主体严格按项目内容组织实施,及时掌握项目进展,对达不到项目要求的主体,及时取消资格,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科学组织实施。项目实施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对项目内容、奖励对象、奖励金额等信息进行公示,并做好咨询、培训和服务工作。对获得奖补支持的主体实行名录管理,在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记录获得奖补支持的家庭农场信息。
(三)严格资金管理。县农业农村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实施方案内容使用资金,严禁以拨代支、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无关的支出。实施主体对项目建设内容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追回资金,五年内取消申报各级财政奖励和奖励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建立完善项目绩效考核机制,项目实施结束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附件:1、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任务分解表
2、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项目申报推荐表
3、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项目申报材料
4、培育壮大家庭农场项目申报材料
5、申报承诺书
6、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项目验收表
7、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项目推荐汇总表
附件1:
蒙城县2024年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任务分解表
序号
|
乡镇
|
合作社任务数
|
家庭农场任务数
|
备注
|
夯实组
织基础
|
提升运
营质量
|
夯实组
织基础
|
提升运
营质量
|
1
|
板桥集镇
|
2
|
1
|
2
|
1
|
|
2
|
楚村镇
|
2
|
1
|
2
|
1
|
|
3
|
乐土镇
|
2
|
1
|
2
|
1
|
|
4
|
篱笆镇
|
2
|
1
|
2
|
1
|
|
5
|
立仓镇
|
2
|
1
|
2
|
1
|
|
6
|
马集镇
|
2
|
1
|
2
|
1
|
|
7
|
漆园街道
|
2
|
1
|
2
|
1
|
|
8
|
三义镇
|
2
|
1
|
2
|
1
|
|
9
|
双涧镇
|
2
|
1
|
2
|
1
|
|
10
|
坛城镇
|
2
|
1
|
2
|
1
|
|
11
|
王集乡
|
2
|
1
|
2
|
1
|
|
12
|
小涧镇
|
2
|
1
|
2
|
1
|
|
13
|
小辛集乡
|
2
|
1
|
2
|
1
|
|
14
|
许疃镇
|
2
|
1
|
2
|
1
|
|
15
|
岳坊镇
|
2
|
1
|
2
|
1
|
|
16
|
庄周街道
|
1
|
1
|
1
|
1
|
|
合计
|
31
|
16
|
31
|
16
|
|
附件2:
蒙城县2024年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项目申报推荐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单位名称
|
|
法人代表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联系电话
|
|
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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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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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类型
|
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经营主体培育)项目
|
项目投资
(万元)
|
|
申请补助金
(万元)
|
|
项目建设内容简述
|
|
法人代表(签名)
|
|
乡乡镇农业农村部门推荐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乡乡镇(街道)推荐意见:
分管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蒙城县2024年中央财政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项目
申
报
材
料
申报单位:
申报日期:
目 录
一、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主体申报推荐表
二、农民合作社基本情况和近两年经营情况审计报告
三、合作社办公场所图片、理事长证件、营业执照、银行对公账户。
四、申报项目实施情况和发票、合同、成果图片等。
五、农民合作社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合作社财务报表2022年至2024年6月(资产负债表、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和不少于3个合作社社员的成员账户复印件。
六、章程、实施绿色生产制定的用药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等制度
七、成员大会批准的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及会议记录。
八、2023年度企业信用信息年报情况,新农直报系统录入证明截图
九、合作社法人征信无不良记录证明、无违法违纪行为证明、税务机关登记相关证明
十、聘请专业财务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合同(不低于5年)
十一、申报承诺书
附件4:
蒙城县2024年中央财政培育壮大家庭农场项目
申
报
材
料
申报单位:
申报日期:
目 录
一、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主体申报推荐表
二、家庭农场基本情况和近两年经营情况审计报告
三、农场办公场所图片、法人相关证件、营业执照、银行对公账户
四、申报项目实施情况和发票、合同、成果图片等
五、2023年及2024年1—6月份家庭农场基础台账
六、实施绿色生产制定的用药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等制度
七、2023年度企业信用信息年报情况,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录入证明截图、“一码通”赋码情况、“随手记”记账情况
八、家庭农场法人征信无不良记录证明、无违法违纪行为证明
九、申报承诺书
附件5:
申 报 承 诺 书
蒙城县农业农村局:
谨就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经营主体培育)项目补助资金申请事宜,做出以下承诺:
1、保证所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有效,无任何隐瞒和虚假,如有隐瞒或虚假,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如数退还所得的补助资金。
2、保证按照县有关部门工作要求,按期提供本单位相关信息和统计数据。
3、农民合作社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账簿齐全,编制符合要求的《资产负债表》《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等财务报表,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家庭农场使用一码通服务和系统相应的财务记账工具,收支、库存等记录规范。
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2024年 月 日
附件6:
蒙城县2024年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
农场项目验收表
验收日期: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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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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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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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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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
开户账号
|
|
支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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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实组织基础□
提升运营质量□
|
示范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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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 收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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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总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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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助资金数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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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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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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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组
组长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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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组
成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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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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