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MB1718575X/202501-00089 | 组配分类: |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与公布、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亳州多家企业被查!(2025年第一批) |
名称: | 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亳州多家企业被查!(2025年第一批)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5-01-27 | 发布日期: | 2025-01-27 |
2024年12月以来,根据全国重污染天气应对联合会商结果,区域空气质量逐渐转差,我市经历了多轮污染过程。期间,经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同意,亳州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为加强重污染天气环境监管,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管控措施落实到位,污染物排放量有效削减,亳州市生态环境局通过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平台发现并查处一批典型案例。经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整理,现公开曝光第一批共7起典型案例,以此警示。
案情简介
1.
2024年12月6日,亳州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蒙城县大队执法人员通过亳州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平台用电监控和视频监控发现,蒙城县富力建材厂涉嫌未执行重污染天气管控应急减排措施。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发现,该厂在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应当按照管控要求停产或者限制排放大气污染物。调阅亳州市2024年重污染天气涉气企业减排清单发现,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该厂破碎、成型等排放颗粒物工序应当停产。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发现,该厂建有一条烧结砖成型生产线,隧道窑内有明火,正在烧制标砖,排气筒有废气排放。未按照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管控应急减排措施。
2、
2024年12月9日,亳州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谯城区大队执法人员通过亳州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平台用电监控发现,亳州市泰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涉嫌未执行重污染天气管控应急减排措施。执法人员对亳州市泰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向物料库房内运输、装卸物料,未开启车间内安装的水喷淋进行洒水降尘;物料库房进出口路面有撒落的物料,物料库房东侧地面和废混凝土棚进出路面有积尘,未及时洒水、清扫。未按照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管控应急减排措施。
2024年12月25日,亳州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利辛县大队执法人员通过亳州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平台用电监控和视频监控发现,安徽图革家居定制有限责任公司机加工车间裁切机、开孔机、手切锯、开槽机均有工人在进行生产作业、面漆车间有人进行了调漆、喷漆作业。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该公司没有按照开料、机加工、打磨、施胶、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气排放工序应停产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管控应急减排措施。
2024年12月26日,亳州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蒙城县大队执法人员通过亳州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平台用电监控发现,蒙城县双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未执行重污染天气管控应急响应措施。执法人员对蒙城县双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对一辆灰色轿车的后保险杠零件进行喷漆作业,喷漆过程中配套的治污设施未开启运行,喷漆房门未关闭,喷漆房外气味刺鼻。未按照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管控应急减排措施。
2024年12月26日,亳州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蒙城县大队执法人员通过亳州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平台用电监控和视频监控发现,杭萧钢构(亳州)有限公司涉嫌未执行重污染天气管控应急响应措施。执法人员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调阅杭萧钢构(亳州)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发现,该公司在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管控要求停产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调阅亳州市2024年重污染天气涉气企业减排清单发现,该公司在橙色预警期间,喷涂、流平、烘干等涂装生产单元应当落实停产管控措施。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该公司未按照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管控应急减排措施。
2025年1月20日,亳州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蒙城县大队执法人员通过亳州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平台用电监控和视频监控发现,蒙城县江淮毅昌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涉嫌未执行重污染天气管控应急响应措施。执法人员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发现,该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规定,重污染二级应急预警措施为喷涂、流平、烘干等涂装单位停产。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喷涂车间有喷漆工人正在进行喷漆作业,另有刚喷过漆的汽车保险杠及部分半成品。未按照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管控应急减排措施。
2025年1月21日,亳州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高新区大队执法人员通过亳州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平台用电监控发现,安徽省昂科塑料有限公司涉嫌未执行重污染天气管控应急响应措施。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注塑车间正在生产,注塑车间北侧一窗户和南侧大门处于敞开状态。未按照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管控应急减排措施。
以上企业的行为分别违反了国务院《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之规定。
依据国务院《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第二项“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以上企业进行了依法立案查处。
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是在重污染天气即将发生和已经发生的情况下采取的紧急措施,目的在于减少污染物排放,减轻大气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个别企业在发布预警后拒不落实相应措施,必定会受到法律惩处。企业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与企业的社会信用、退税政策、科技企业评定等内容紧密衔接,所有违法信息将全部录入“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存在违法行为将无法进行银行贷款、国有资金项目竞投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