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2003179202M/202410-00064 | 组配分类: | 法律知识普及服务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立仓镇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以案释法案例:蒙城县某公司不服蒙城县人社局工伤认定一案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4-10-20 | 发布日期: | 2024-10-20 |
案例类型:工伤认定案件
案例报送单位:司法局行政复议股
供稿:行政复议股
审稿:行政复议股
检索主题词:人社局、工伤认定
蒙城县某公司不服蒙城县人社局工伤认定一案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朱某入职某公司工作,2021年12月28日,朱某提交辞职书提出离职申请,某公司于同日同意其辞职,朱某即离开工作岗位,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2022年1月,某公司按照工资发放周期将朱某12月份的工资予以发放。2022年1月14日,朱某下班回家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伤,该事故朱某负次要责任。朱某于2022年9月13日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作出蒙认《认定工伤决定书》(蒙认2023065号),认定属于工伤。
某公司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蒙认《认定工伤决定书》(蒙认2023065号)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调查与处理:
朱某某于2022年9月13日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被申请人2022年11月4日受理,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2022年11月7日作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2022年12月8日作出《工伤认定程序中止通知书》。2023年3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蒙认《认定工伤决定书》(蒙认2023065号),并向申请人和朱某某送达。〔2023〕皖16民终391号《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认定:申请人与朱某某“即在2021年12月28日,双方劳动合同并未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相关事实已由皖亳蒙劳人仲裁〔2022〕第104号《蒙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2022〕皖1622民初6837号《蒙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皖16民终391号《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生效法律文书查明确认。复议机关认为,朱某因下班回家发生交通事故致伤为工伤,依法维持了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蒙认2023065号)。
法律分析:
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的主体适格。根据《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亳政〔2004〕109号)第十二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职工工伤认定工作”及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认定管辖权的通知》(亳人社秘〔2021〕55号)第一条“县区范围内的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因此,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的主体适格。
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工伤认定的程序合法。
2022年9月13日,朱某某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自己于2022年1月14日晚上22时左右,在某公司工作下夜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朱某某负次要责任)经县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脑挫伤及头面部受伤。因其劳动关系材料不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当日向朱某某下达了补正通知书。11月4日朱某某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补齐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当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了工伤认定申请。11月7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举证期期间申请人提出因劳动关系争议已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直至2023年2月10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申请人上诉请求,维持原判。2月27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申请人未举证。2023年3月28日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领导小组审议,认定朱某某为工伤,并按规定分别向朱某某、申请人邮寄送达了《认定工伤决定书》(蒙认2023065)。
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朱某某进行工伤认定依据的事实清楚。朱某某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已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朱某某提交了证据:1.皖亳蒙劳人仲裁〔2022〕第104号;2.〔2022〕皖1622民初6837号;3.〔2023〕皖16民终391号生效法律文书已经认定:朱某与申请人成立劳动关系。2022年1月14日,朱某某在申请人公司下夜班后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朱某某负次要责任),经县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脑挫伤及头面部受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给申请人的《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中载明,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后15日内举证,如逾期未提供有效证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依据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举证足以推翻生效法律文书的证据,因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的工伤认定合法有效。
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适用法律正确。朱某某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之规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条例规定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典型意义:
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案件,事关劳动者权益保护,事关社会和谐稳定,设立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认定工伤的意义是员工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受法律保护,为员工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依据和支持。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险范围内的工人因生产、工作中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提供医疗和生活保障。工伤认定书在支付工伤保险时需要相关证明,遇到纠纷时需要的重要证据依据。
公检司法机关应持续加大监督力度,更加注重把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作为重要内容,增强化解行政争议意识,着眼案结事了政和;注重依法开展司法救助,融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保障乡村振兴大局;更加注重与相关职能部门协同联动,凝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