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2003178533M/202410-00033 | 组配分类: | 互动回应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互动回应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4-10-10 | 发布日期: | 2024-10-10 |
根据现行《蒙城县保障性住房运营服务实施细则》(蒙政办秘〔2023〕54号)第十六条文件规定: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具体条件如下:
(一)在本城区有稳定就业单位,并与用工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务(聘用)合同;
(二)在蒙城县城镇规划区内,自有住房不得超过家庭人均18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控制标准;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在本地区内或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