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20031785763/202410-00021 | 组配分类: | 法律知识普及服务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以案释法案例:沈某不服蒙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4-10-09 | 发布日期: | 2024-10-09 |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类案件
案例报送单位:司法局行政复议股
供稿:行政复议股
审稿:行政复议股
检索主题词:行政处罚、殴打
沈某不服蒙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11日,申请人沈某因违法行为人王某某拖欠工资前往王某某所经营饭店要工资。见到王某某后,申请人先告知其来意,然后询问其为什么将申请人辞退及什么时候支付工资一事。王某某随后训斥申请人并拒不支付工资,且在商量未果情况下对申请人实施辱骂,更为严重的是其手持板凳对申请人予以殴打,将申请人拖拽在地,然后一手拽着头发,一手实施殴打,让喊着滚,直至现场其他人员到现场制止。申请人随即报警,被申请人作出蒙公(三)行罚决字〔2023〕1538号《蒙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王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罚款500元的处罚。申请人对此决定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调查与处理:
2023年11月11日9时许,在蒙城县某酒店,申请人因到饭店内索要工资一事与饭店老板王某某发生争执,王某某辱骂并殴打申请人,经蒙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申请人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王某某行政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复议机关在审理查明以上事实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蒙公(三)行罚决字〔2023〕1538号《蒙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双方当事人,对此无异议。
法律分析:
一、被申请人对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被申请人接到报案后,受案调查,依法查明了案件事实。2023年11月11日9时许,在蒙城县某酒店,申请人因到饭店内索要工资一事与饭店老板王某某发生争执,王某某辱骂并殴打申请人,经蒙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申请人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王某某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申请人陈述,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笔录,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
二、申请人认为王某某辱骂、殴打弱势的劳动者一方,性质极其恶劣,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应对王某某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的观点不正确,理由如下:王某某的违法行为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被申请人根据调查核实的违法事实,结合法医鉴定意见,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处罚。王某某的违法行为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被申请人根据违法行为人王某某的陈述和申辩,申请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和视听资料,给予王某某行政罚款二百元的处罚。
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被申请人办理案件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于2023年11月11日受理为行政案件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违法行为人王某某依法告知并送达法医鉴定结论。2023年12月5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被申请人组织双方在三义派出所警民联调室进行调解,尽管竭力化解矛盾纠纷,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2023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在事实查清,证据确凿后,根据《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三节第十六条之规定,认定王某某的殴打他人行为属于一般情节,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根据《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三节第十六条之规定,认定王某某的侮辱行为属于一般情节,给予王某某行政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被申请人在2023年12月26日向申请人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典型意义:
辱骂殴打案的发生原因多种多样,可能是个人私怨、口角争执、暴力行为等。无论原因是什么,打架都是不可取的行为。它不仅会破坏社会秩序,还会给参与者带来法律后果和道德谴责。常言道,冲动是魔鬼。“斗气”行为是不可取,原本各退一步就能化解矛盾,最终却因不理智而付出赔偿、行政处罚甚至拘留等代价,应“以案为鉴,警钟长鸣”。打架成本高,出手需谨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千万不可采取以暴制暴、打架斗殴等不正当不合法的行为来解决问题。为了预防打架案的发生,我们应该加强自我教育,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在面对矛盾纠纷时,我们要擅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效的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