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26742135391/202403-00098 | 组配分类: | 权责清单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应急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蒙城县应急局2023年权责清单——行政强制分表(分目录)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4-03-12 | 发布日期: | 2024-03-12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10 | 行政强制 |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
1、报批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3、决定责任:做出处理决定。 4、执行责任:根据法律法规的程序及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5、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4、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5、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 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6、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财物的; 7、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8、实施查封、扣押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生腐败行为的; 9、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中泄露行政相对人商业秘密的; 11、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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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及作业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履行法定职责的; 9、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