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26742135391/202403-00096 | 组配分类: | 权责清单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应急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蒙城县应急局2023年权责清单——行政规划分表(分目录)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4-03-12 | 发布日期: | 2024-03-12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22 |
行政 规划 |
组织编制防震减灾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地区震情、震害预测结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防震减灾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应当相互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防震减灾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
1、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采用地震监测设备和软件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接受有关部门的反映和举报投诉,确保工程与核准内容一致。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2、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3、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接受申报对象的财物、礼金等有价证券,谋取私利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