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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003178664H/202312-00481 组配分类: 征收土地信息
发布机构: 蒙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蒙城县新型城镇化食品及农副产品加工产业园(二期)建设项目】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蒙城县2023年第14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文号: 蒙政公〔2023〕115号
发文日期: 2023-12-14 发布日期: 2023-12-14

【蒙城县新型城镇化食品及农副产品加工产业园(二期)建设项目】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蒙城县2023年第14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发文日期:2023-12-14 10:47 浏览次数: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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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蒙城县2023年第14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和现状

                                                                                                       单位:公顷

序号

地块编号

用地位置

   

建设用地

合计

旱地

水浇地

沟渠

坑塘水面

农村道路

其他草地

村庄

城镇村道路用地

1

地块1

乐土镇建明村

6.5494

0.8971

0.8175

0.1782

0.1707

0.3601

8.973

2

地块2

乐土镇建明村

1.348

0.1535

0.043

0.0782

0.0018

0.0364

1.6609

3

地块3

乐土镇建明村

0.0329

0.0561

0.0009

0.0324

0.1223

4

地块4

乐土镇建明村

10.6964

0.2896

0.8919

0.3115

0.9129

1.5399

14.6422

5

地块5

乐土镇建明村

1.7062

0.041

0.0081

0.0301

0.0403

0.2257

2.0514

合计

20.3329

0.2096

1.2716

1.8281

0.5216

1.1239

2.1621

27.4498

被征收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最终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结果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成片开发建设,规划用途为工矿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交通运输用地。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标准

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充分保障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

序号

地块编号

用地位置

总面积(公顷)

农用地(公顷)

农用地补偿综合地价标准(元/亩)

建设用地(公顷)

建设用地补偿综合地价标准(元/亩)

土地补偿费(万元)

1

地块1

乐土镇建明村

8.973

8.6129

51600

0.3601

54400

696.0226

2

地块2

乐土镇建明村

1.6609

1.6245

51600

0.0364

54400

128.7065

3

地块3

乐土镇建明村

0.1223

0.1223

51600


54400

9.4660

4

地块4

乐土镇建明村

14.6422

13.1023

51600

1.5399

54400

1139.7739

5

地块5

乐土镇建明村

2.0514

1.8257

51600

0.2257

54400

159.7263

(二)农村村民住宅、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蒙城县调整被征收集体土地青苗、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批复》(亳政秘〔2020〕118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据实补偿。

、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对被征收土地所涉及需要安置的人口,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其中:

(一)货币安置补偿具体按上述标准执行。

(二)社会保障按照《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修订)>的通知》(亳政秘〔20178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及省出台有关政策规定后,按照新政策规定要求的社保标准执行,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障费用

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由乐土镇镇政府组织,到所在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实际调查结果据实补偿。

六、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为2023年11月9日至2023年12月9日。

七、 特别说明

拟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要求听证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蒙城县人民政府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不同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作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2023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