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2003178664H/202402-00568 | 组配分类: | 征收土地信息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蒙城县新型城镇化食品及农副产品加工产业园(二期)建设项目】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蒙城县2023年第14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 文号: | 蒙政公〔2024〕14号 |
发文日期: | 2024-02-27 | 发布日期: | 2024-02-27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相关规定,根据《关于蒙城县2023年第14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挂亳〔2024〕9号),征收乐土镇境内所辖部分农民集体土地。现将征地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位置和面积
征收集体农用地25.2877公顷(耕地20.5425公顷),建设用地2.1621公顷,其中:乐土镇建明村集体农用地25.2877公顷(耕地20.5425公顷),建设用地2.1621公顷。
二、征收主体及对象
(一)征收人:蒙城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实施单位:蒙城县乐土镇人民政府。
(三)被征收人:被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房屋及地面附属物所有权人。
三、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蒙城县乐土镇建明村集体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每亩51600元执行,集体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每亩54400元执行。
(二)农村村民住宅、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依据《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蒙城县调整被征收集体土地青苗、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批复》(亳政秘〔2020〕118号)规定,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实际评估为准,据实补偿,青苗补偿费为1500元/亩。
安置方式:本次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拟按货币补偿方式予以安置。
社保措施:按照《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修订)>的通知》(亳政秘〔2017〕8号)规定执行,国家及省出台有关政策规定后,按照新政策规定要求的社保标准执行,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四、其他事项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被征收土地实施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扰。
(二)被征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本公告未尽事宜,均依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202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