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主站
|
亳州市政府政务公开
繁體版
|
无障碍
|
长者版
|
返回首页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
救灾
>
灾情核定
索引号:
11341622003179093N/202407-00051
组配分类:
灾情核定
发布机构:
蒙城县马集镇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无
名称:
【办事指南】自然灾害救助对象审核
文号:
无
发文日期:
2024-07-17
发布日期:
2024-07-17
【办事指南】自然灾害救助对象审核
发文日期:2024-07-17 15:54
浏览次数:242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字体大小:[
大 |
中 |
小
]
受理条件
村(居)委员会上报乡镇(街道)的拟补助对象名单、申请或提名的材料、民主评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应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形成
申请材料
1.自然灾害补助申请书
2.
村评议意见
3.乡镇审核意见
办理流程
受理:行政村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
办结:县应急管理局救灾股
资金发放:财政系统统一打卡发放
依据:
符合财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第八条: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在统计核查灾情过程中,应做到及时、科学、准确,并保存好统计核查工作的原始档案,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县级民政部门要规范救灾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第二十二条:县级民政部门要规范救助款物管理,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采取现金救助形式的,要遵守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应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纳入“一卡(折)通”发放;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打印
顶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