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MB1718575X/202405-00221 | 组配分类: | 突发环境事件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典型案例:蒙城县金元达制笔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案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4-05-23 | 发布日期: | 2024-05-23 |
一、案情简介
2024年4月,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对蒙城县金元达制笔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已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风险评估为一般等级,但是未采取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的方式公开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开展情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环境信息。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以上行为违法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2024年4月30日,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表14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对该公司处一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的通知》第十二条规定,2024年5月23日,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坚持“日常不扰、无据不查”。现场检查中,坚持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提升执法效能。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同时,面向企业开展生态环境领域的专题培训,切实提升企业生态环境保护能力,降低违法行为发生率,积极提升效能,推动绿色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