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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附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及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索引号:
11341622MB1754373A/202501-00053
组配分类:
依附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及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发布机构:
蒙城县城管局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无
名称:
依附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及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流程、法定依据
文号:
无
发文日期:
2025-01-20
发布日期:
2025-01-20
依附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及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流程、法定依据
发文日期:2025-01-20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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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1. 属本单位管辖区域内;2. 做好安全警示、围挡等防护安全措施;3. 申请单位应当在挖掘前自行联系地下管线(煤气、通信、电缆、自来水等)部门,对地下管线情况进行调查,在施工时应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挖掘,防止挖破地下管线,如在挖掘过程中出现地下管线破裂或意外情况时,申请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排险,保证安全,并承担所有责任。
申请材料
申请流程
法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附件:城市道路挖掘审批表.doc【21 KB】
附件:施工方案(材料样本).docx【12.11 KB】
附件:设计图纸(材料样本).jpg【70.6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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