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版 | 无障碍 | 长者版 |
返回首页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 保障性住房 > 互动回应
索引号: 11341622003178533M/202405-00008 组配分类: 互动回应
发布机构: 蒙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关于城镇居民经营净收入认定标准的互动情况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5-07 发布日期: 2024-05-07

关于城镇居民经营净收入认定标准的互动情况

发文日期:2024-05-07 15:36 浏览次数:363
字体大小:[大 |中 |]

近日,有租户询问经营净收入认定标准情况?
现作以下解答:
根据现行《蒙城县保障性住房运营服务实施细则》(蒙政办秘〔2023〕54号)第二十条文件规定:
城镇居民经营净收入认定标准:在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注册资格的企业法人、股东、董事,或经营一定规模的商业网点、实体店铺、电商经纪人等申请人员,在申请城区公租房时,其经营净收入、年终分红等收益,应作为该申请家庭收入来源,合并计算家庭人均月收入。申请人不能提供相关经营净收入证明的,按家庭人均收入超标认定,不得纳入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