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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回应
索引号:
11341622003178533M/202405-00008
组配分类:
互动回应
发布机构:
蒙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无
名称:
关于城镇居民经营净收入认定标准的互动情况
文号:
无
发文日期:
2024-05-07
发布日期:
2024-05-07
关于城镇居民经营净收入认定标准的互动情况
发文日期:2024-05-07 15:36
浏览次数: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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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租户询问经营净收入认定标准情况?
现作以下解答:
根据现行《蒙城县保障性住房运营服务实施细则》(蒙政办秘〔2023〕54号)第二十条文件规定:
城镇居民经营净收入认定标准:在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注册资格的企业法人、股东、董事,或经营一定规模的商业网点、实体店铺、电商经纪人等申请人员,在申请城区公租房时,其经营净收入、年终分红等收益,应作为该申请家庭收入来源,合并计算家庭人均月收入。申请人不能提供相关经营净收入证明的,按家庭人均收入超标认定,不得纳入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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