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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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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情回应
索引号:
11341622003178357Q/202401-00150
组配分类:
舆情回应
发布机构: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无
名称:
【主动回应】谁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
文号:
无
发文日期:
2024-01-11
发布日期:
2024-01-11
【主动回应】谁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
发文日期:2024-01-11 16:00
浏览次数: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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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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