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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MB1718575X/202404-00049 组配分类: 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 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辐射许可证办事指南(2024年)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4-08 发布日期: 2024-04-08

亳州市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辐射许可证办事指南(2024年)

发文日期:2024-04-08 10:41 浏览次数: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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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2.国务院令第70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第六条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3.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前款规定之外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一个辐射工作单位生产、销售、使用多类放射源、射线装置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只需要申请一个许可证。

4.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环发[2014]14号)。

二、实施对象

使用射线装置的单位。

三、法定条件

1. 使用III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4.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

5.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6.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7.使用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四、申报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2.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射线装置明细表;

3.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4.监测方案;

5.放射工作人员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五、法定程序

1.申请单位在亳州市网上办事大厅/各县区分厅提交《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及其他相关申请文件。

2.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分局进行审核受理。

3.审核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4.审核合格后,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分局现场技术核查。

5.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分局根据现场核查结果,进行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6.Ⅲ类射线装置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发、变更、延续、注销和重新核发的审批流程图(附后)。

六、办理时限

1.法定期限20工作日。

2.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免费。

八、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市生态环境局5855600、涡阳县分局7253019、蒙城县分局7686900、利辛县分局8813880、谯城区分局5120986

投诉电话:5237600

网址:http://bz.ahzwf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