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20031792453/202501-00223 | 组配分类: |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漆园街道办事处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救助标准】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标准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5-01-17 | 发布日期: | 2025-01-17 |
倒塌、严重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一)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农村居民唯一现住住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
1、房屋倒塌,即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
2、房屋严重损坏,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房屋。
已在异地新建住房、旧房倒塌的,长期无人居住房屋倒塌的,独立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倒塌的,房屋有一定损坏稍作修复加固后仍可居住的,不纳入恢复重建补助范围。
(二)标准
1、倒房恢复重建(含严重损坏必须进行拆除重建的房屋)特困人员、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其他贫困户户均不少于2万元,一般户户均不少于1万元。
2、损坏房屋维修(含严重损坏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的房屋),特困人员、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其他贫困户户均不少于0.6万元,一般户户均不少于0.4万元。
以上补助标准只是户均标准,各县区在确定实际补助金额时,可根据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酌情上下调整。对特困人员、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其他贫困户应当予以兜底保障,实施政策叠加。
特困人员、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其他贫困户因灾一般损坏房屋的,视情予以款物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