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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003179210G/202503-00032 组配分类: 民族成分变更、更正
发布机构: 蒙城县小辛集乡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民族成份变更、更正服务指南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3-22 发布日期: 2025-03-22

民族成份变更、更正服务指南

发文日期:2025-03-22 11:11 浏览次数: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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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成份变更、更正服务指南

 

一、受理部门:蒙城县公安局各公安派出所

二、办理条件:公民依法申请变更、更正民族成份

三、办理流程:

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民族的,应当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提供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同意变更民族成份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变更民族登记,公安派出所受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年满八周岁变更民族成份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户口不在同一户的监护人申报的,还应当提交监护人与变更人的关系证明。

四、所需材料:

〔未成年人民族变更〕未满十八周岁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以申报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成年人民族变更〕年满十八周岁的,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本人可以依据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本人或其监护人提供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同意变更民族成份证明、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变更民族登记。

五、办理时限:

(一)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区)公安局(分局)。因涉及多个派出所或其他单位,情况复杂,需要发函调查的,可以再延长10个工作日。

(二)县(区)公安局(分局)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三)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2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