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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003178533M/202402-00026 组配分类: 互动回应
发布机构: 蒙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关于机动车辆及四轮电动车认定标准变动情况的互动回应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2-10 发布日期: 2024-02-10

关于机动车辆及四轮电动车认定标准变动情况的互动回应

发文日期:2024-02-10 11:14 浏览次数: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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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租户询问机动车辆认定标准的变动情况?

现作以下解答:

根据现行《蒙城县保障性住房运营服务实施细则》(蒙政办秘〔2023〕54号)第二十一条文件规定:

城镇低保户和低收入家庭申请公租房时,不得拥有机动车辆或四轮电动车(摩托车、机动三轮车除外),否则,按照中低收入家庭标准对待。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申请城区公租房时,拥有机动车辆或四轮电动车的,不得超过A级紧凑型车辆控制标准,发动机排量不得超过1.60升(含1.60升),车轴距不得超过2.60米(含2.60米)。申请家庭拥有两辆及以上机动车辆或四轮电动车的,不得纳入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