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2003178533M/202402-00026 | 组配分类: | 互动回应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关于机动车辆及四轮电动车认定标准变动情况的互动回应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4-02-10 | 发布日期: | 2024-02-10 |
近日,有租户询问机动车辆认定标准的变动情况?
现作以下解答:
根据现行《蒙城县保障性住房运营服务实施细则》(蒙政办秘〔2023〕54号)第二十一条文件规定:
城镇低保户和低收入家庭申请公租房时,不得拥有机动车辆或四轮电动车(摩托车、机动三轮车除外),否则,按照中低收入家庭标准对待。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申请城区公租房时,拥有机动车辆或四轮电动车的,不得超过A级紧凑型车辆控制标准,发动机排量不得超过1.60升(含1.60升),车轴距不得超过2.60米(含2.60米)。申请家庭拥有两辆及以上机动车辆或四轮电动车的,不得纳入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