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2003179579K/202309-00136 | 组配分类: | 强制扑杀、强制免疫和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农业农村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关于认真做好2023年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3-09-11 | 发布日期: | 2023-09-11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做好“畜头肉尾”增值文章,切实做好2023年秋季全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稳定动物疫病防控形势,降低动物疫病发生风险,保障畜牧产业持续发展,现就做好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清动物疫病防控的严峻形势
动物疫病防控直接关系到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畜产品质量稳定有效供给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近期,国内新型高致病性病禽流感突发,非洲猪瘟出现变异株,我省非洲猪瘟防控I级应急响应尚未解除,动物疫病仍是畜牧业发展的最大威胁,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各乡镇(街道)必须时刻保持危机意识,不能有丝毫松懈,持之以恒抓好动物疫病防控。
二、落实免疫措施,确保免疫效果
(一)做好疫苗免疫。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秋季口蹄疫、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从9月中旬全面启动,10月底前结束。各乡镇要精心组织村级动物防疫员逐村逐户开展免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病,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对猪瘟、猪圆环病毒病、猪伪狂犬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流行性腹泻和鸡新城疫疫病的免疫,开展程序化免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实施“先打后补”养殖场自行选择国家批准的强制免疫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其它养殖场户和散养户使用统一招标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
(二)建立疫苗发放和免疫档案。畜牧站安排专人做好强制免疫疫苗发放记录,规范疫苗发放和使用。集中免疫结束后,规模养殖场分场建档,散养户由防疫员分村建立完善免疫档案。
(三)及时监测效果。集中免疫工作结束后,县畜牧中心及时采样开展评估免疫效果,对免疫不合格的及时补免,确保畜禽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密度100%,免疫抗体合格率保持在70%以上。
(四)及时督查指导。县畜牧中心、乡镇(街道)要根据集中免疫总体进度,适时开展免疫督查,全面检查免疫进度以及村级动物防疫员服务情况,查找薄弱环节,推进区域工作均衡发展。
(五)抓好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严格落实非洲猪瘟监测排查、检疫、调运、屠宰、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监管措施,加强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建设和日常监管,严防非洲猪瘟疫情发生。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
(二)落实主体责任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做好免疫记录,对免疫不合格和新生、新补栏畜禽及时补免,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并接受畜牧兽医机构的监督检查。
(三)做好经费支持
各乡镇(街道)要安排专项经费,确保强制免疫器械耗材、人员防护、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等经费落实到位,确保经费专款专用,规范合理使用。
(四)加强监督管理
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由县农业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畜牧部门加强对实施“先打后补”全过程工作的指导、跟踪、检查、监测评估和总结,结合动物防疫监管、产地检疫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深入推进工作开展。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