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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591435056N/202312-00247 组配分类: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蒙)文综罚字〔2023〕F-000047号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1-08 发布日期: 2023-12-26

行政处罚决定书:(蒙)文综罚字〔2023〕F-000047号

发文日期:2023-12-26 15:43 浏览次数: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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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蒙城县战霆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P79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住所: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至尊尚城**********

2023年11月16日12时57分至13时20分,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行政执法人员方炜(12030221005)、朱博(12030221011)在对蒙城县战霆网吧现场负责人李*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该网吧进行检查。经过现场巡查,执法人员发现3号机、4号机、6号机、10号机、11号机、12号机共6个机位上网人员疑似未成年人,且该6人均无法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经过执法人员现场口头询问:3号机上网人员叫侯**2007年1月出生),4号机上网人员叫时*2007年3月出生),6号机上网人员叫赵**2004年9月出生),10号机上网人员叫王**2007年6月出生),11号机上网人员叫李**2006年8月出生),12号机上网人员叫尹**2006年11月出生)。执法人员现场让以上6人填写了《上网人员信息登记表》,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该网吧现场负责人李*对上述材料签字确认。

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经过立案、调取上网人员户籍信息、核对《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调查询问你(单位)负责人、查询全国文化市场监管与服务平台有关信息等,证实你(单位)一次性接纳5名未成年人进入其营业场所,且变更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其中今年已因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被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蒙)文综检(勘)字〔2023〕1116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取证照片8张、执法记录仪视频1份,证明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对蒙城县战霆网吧进行现场检查时,该网吧正在对外营业。

2、蒙城县蒙城县战霆网吧提供的《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及张**、李**、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蒙城县战霆网吧的合法经营主体资格。

3、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对张**、李**、李*《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共7页)及《上网人员进入网吧信息登记表》6份、《户籍证明》5份,证明蒙城县战霆网吧对经营中一次性接纳5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和变更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承认。

4、全国文化市场监管与服务平台截图1张、(蒙)文综罚字〔2023〕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证明蒙城县战霆网吧2023年1月29日因接纳2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于2023年5月29日被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予以行政处罚,本次为2023年度第2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同时参照《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部分涉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第三条关于“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和第十一条关于“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之规定对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本行政机关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2、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蒙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蒙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3年12月2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