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2591435056N/202311-00068 | 组配分类: | 对损害公共利益的有关著作权侵权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蒙)文综罚字〔2023〕45号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3-11-29 | 发布日期: | 2023-11-29 |
当事人:蒙城县杨**文具店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号:蒙新出发2020字第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杨*
住所(住址等):蒙城县民和鲲鹏学院北门2#***铺
违法事实和证据:你(单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一案,经调查:2023年 10月24日16时05分,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方炜(1203022****)、李宝嘉(1203022****)等在来到位于蒙城县民和鲲鹏学院北门2#***铺的蒙城县杨**文具店,在向该店的现场负责人张**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蒙城县杨**文具店进行检查,经查,发现该用品店内销售的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的1册《哈利·波特与“混血王子”》和 1册《哈利·波特与魔法石》涉嫌侵权复制品。执法人员作出如下处理:1.为防止证据灭失,经向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领导请示现场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现场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2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3份;2.用移动执法设备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取得现场照片4张;3.该书店现场负责人张**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领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本次检查于2023年 10月24日16时25分结束。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蒙)文综检(勘)字〔2023〕45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3、现场取证照片。4、《出版物鉴定书》。5、文书《调查询问笔录》。6、当事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7、《营业执照》复印件。8、《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处罚理由和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
(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3、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
4、同时参照《亳州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著作权领域)涉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行为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具体如下:
(1)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罚款1000元。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哈利·波特与“混血王子”》1册、《哈利·波特与魔法石》1册;3、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蒙城商城路支行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蒙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蒙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蒙城县嵇康北路128号
联系人:方炜 联系电话:0558-3062375
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