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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MB0W691461/202307-00176 组配分类: 征地法定公告
发布机构: 蒙城县庄周街道办事处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蒙城县2023年第1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实施单位:蒙城县庄周街道办事处)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7-26 发布日期: 2023-07-26

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蒙城县2023年第1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实施单位:蒙城县庄周街道办事处)

发文日期:2023-07-26 18:57 浏览次数: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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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相关规定,根据《关于蒙城县2023年第1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挂亳[2023]35号),征收庄周街道境内所辖部分农民集体土地。现将征地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位置和面积

征收集体农用地11.4986(耕地9.0237公顷),建设用地2.2832公顷,其中:庄周街道里吴社区集体农用地11.4986 (耕地9.0237公顷),建设用地2.2832 公顷

二、征收主体及对象

(一)征收人:蒙城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实施单位:蒙城县庄周街道办事处。

(三)被征收人:被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房屋及地面附属物所有权人。

三、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蒙城县庄周街道二里吴社区集体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每亩46600元执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依据《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蒙城县调整被征收集体土地青苗、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批复》(政秘[2020] 118号)规定,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以实际为准,青苗补偿标准为1500元/亩。

安置方式:本次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拟按货币补偿方式予以安置

社保措施: 按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修订)>的通知》(政秘[2017]8号)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被征收土地实施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扰。

(二)被征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依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202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