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2003178357Q/202310-00027 | 组配分类: | 房屋征收决定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蒙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 | 文号: | 蒙政秘〔2023〕57号 |
发文日期: | 2023-10-09 | 发布日期: | 2023-10-09 |
因城市发展建设需要,决定对庄周街道范围内的部分房屋进行征收。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规定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围:东至马沟,西至庄子大道、芦沟,南至鲲鹏路,北至体育路(以实际征收范围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县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联系电话:7623220。
三、征收实施单位:庄周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
四、签约期限:征收决定下发日起40天内。
具体签约事宜由征收实施单位办理,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房屋搬迁。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蒙城县庄周街道三里丁及周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六、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本决定公告发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八、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