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2591435056N/202309-00086 | 组配分类: | 对非法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蒙)文综罚字〔2023〕第35号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3-09-29 | 发布日期: | 2023-09-29 |
当事人:蒙城县小涧镇二元百货店(于**)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居民身份证3412**********684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于**
住所(住址等):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
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一案,经调查:2023年9月13日11时 35分至11时52分,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蒙城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方炜(1203022****)、蒋鑫(1203022****)来到位于蒙城县**********的蒙城县小涧镇二元百货店,向书店法定代表人于**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内货架上摆放有出版物。于**现场无法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与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行政审批部门核实,未向该单位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经电话请示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现场对《新版新编字典》3册,共计3册出版物进行了进行了查封(扣押),由于莉莉签字确认,执法人员现场予以拍照取证。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蒙)文综检(勘)字〔2023〕35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1份。3、现场检查照片4张。4、法定代表人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当事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亳州市新闻出版(版权)领域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出版物市场一)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出版物3册。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蒙城商城路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蒙城县人民政府或者亳州市文化旅游体育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蒙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3年9月2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