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版 | 无障碍 | 长者版 |
返回首页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 食品药品监管 > 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服务指南
索引号: 11341622003179042E/202403-00086 组配分类: 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服务指南
发布机构: 蒙城县双涧镇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服务指南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3-01 发布日期: 2024-03-01

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服务指南

发文日期:2024-03-01 15:18 浏览次数:361
字体大小:[大 |中 |]

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服务指南

、受理范围

双涧市场所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二、认定标准

小餐饮,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食品摊贩,指无固定门店,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1. 申报材料

    (一)小餐饮

    1、《小餐饮食品经营登记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小食杂店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不需要提供);

    4、经营场所主要设备清单、设施布局平面示意图或照片;

    5、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6、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食品摊贩

    食品摊点从事食品经营,应当携带身份证、健康证明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并填写备案信息表,注明住址、经营品种、经营地点、经营时段和联系方式等。

    食品摊点的经营项目(品种)发生变化或者跨县(市、区)

    行政区域从事食品经营等,应当重新办理备案。食品摊点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不同地点从事食品经营的,不需要重新办理备案。

    、登记流程

    1、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全的,视为放弃申请。

    2、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组织安排现场核查。

    3、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现场核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

    六、时限规定自接受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