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20031789982/202501-00053 | 组配分类: | 死亡注销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板桥集镇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办事指南】 死亡注销办事指南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5-01-02 | 发布日期: | 2025-01-02 |
1.受理部门;
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户政窗口。
2.办理条件;
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当户主、亲属、抚养人无法履行申报注销户口登记时,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社区(村)负责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3.办理流程;
由户主、亲属、抚养人,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4.所需材料;
(一)申报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以下材料之一:
1.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在国(境)外死亡的,需提交足以证明死亡的相关材料原件,其中在国外死亡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及我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3.公安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4.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或已执行死刑通知书;
5.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也可凭伊斯兰教协会或清真寺出具的死亡证明;
6.死者家属未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由社区(村)出具死亡证明,社区民警核实确认;
7.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5.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
6.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