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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部门;
户口所在地户政窗口。
2.办理条件;
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民族的,应当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提供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同意变更民族成份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变更民族登记,公安派出所受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年满八周岁变更民族成份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户口不在同一户的监护人申报的,还应当提交监护人与变更人的关系证明。
3.办理流程;
应当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提供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同意变更民族成份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变更民族登记,公安派出所受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4.所需材料;
(一)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二)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已办理的提供);
(三)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材料;
(四)监护人与变更人的关系证明(户口不在同一户的提供)。
5.办理时限;
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6.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