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2591435056N/202308-00045 | 组配分类: | 对非法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蒙)文综罚字〔2023〕第30号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3-08-08 | 发布日期: | 2023-08-08 |
当事人:蒙城县袁**文具店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4J6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袁**
住所:蒙城县乐土镇乐土社区******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7月18日15时16分,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张云龙(1203022****)、蒋鑫(120302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蒙城县袁**文具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内摆放有出版物,现场负责人邵**无法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司马彦字帖》13册,《庞中华字帖》8册等共计31册出版物进行查封扣押,由当事人邵**签字确认,现场予以拍照取证,本次检查于2023年7月18日15时35分结束。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文书编号为(蒙)文综检(勘)字〔2023〕0609号的《现场检查记录》。2、现场取证出版物《司马彦字帖》13册、《庞中华字帖》8册、《中小学习字帖》6册、《田英章楷书》2册、《小天才描红练习本》1册、《偏旁练习》1册。3、现场检查取证照片4张。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当事人袁**及委托代理人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6、授权委托书1份。7、《调查询问笔录》1份。
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依据《亳州市新闻出版(版权)领域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出版物市场一)之规定:违法经营图书 50 册以下或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元,社会危害轻微、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不处罚款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本行政机关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出版物:31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蒙城县人民政府或者亳州市文化旅游体育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蒙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蒙城县嵇康北路128号
联系人:张云龙 联系电话:0558-3062371
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