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2MB0W691461/202501-00239 | 组配分类: | 民族成分变更、更正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庄周街道办事处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办事指南】民族成分变更、更正手续指南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5-01-17 | 发布日期: | 2025-01-17 |
1、办理条件及规定
(1)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不向上追溯,不横向攀联。
(2)公民申请民族变更,需经市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年满20周岁的公民,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变更民族成份。
(3)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未满18周岁的,其民族成份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已满18周岁的,不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4)民族变更业务办结后,要重新换发《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并将原《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收回缴销。
2、所需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2)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市级以上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民族成份证明;
(4)父母结婚证;
(5)本人出生医学证明。
3、办理程序
(1)公民持以上材料,到户籍地派出所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由户籍内勤及派出所所长签署意见并加盖派出所公章,同时,户籍内勤要在人口信息系统进行登记,扫描电子资料后,报分县局审批。
(2)分县局进行网上审批后,在分县级人口信息系统中点击“同意”审批结果。对经审批“不同意”的,要在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原因及需补充的资料。
(3)派出所户籍内勤对分县局审批“同意”的,在人口信息系统中办结相关业务,并将相关档案资料整理归档。对分县局审批“不同意”的,要按照分县局反馈的意见,告知并指导公民补充相关资料。
4、办理时限
即时
5、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