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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591435056N/202307-00120 组配分类: 对非法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蒙)文综罚字〔2023〕第25号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7-07 发布日期: 2023-07-07

行政处罚决定书:(蒙)文综罚字〔2023〕第25号

发文日期:2023-07-07 15:50 浏览次数: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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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蒙城县星海文百经营部文体购物中心(曹**)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879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住所:安徽省蒙城县**********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6月15日9时 05分至9时20分,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蒙城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方炜(1203022****)、蒋鑫(1203022****)来到位于蒙城县****的蒙城县星海文百经营部文体购物中心,向书店法定代表人曹**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内货架上摆放有出版物。曹**现场无法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与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行政审批部门核实,未向该单位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经电话请示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现场对《数字描红》37册、《汉字描红》19册、《彩色描红10以内加减法》10册、《新华字典》14册,共计80册出版物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由曹**签字确认,执法人员现场予以拍照取证。

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一案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蒙)文综检(勘)字〔2023〕25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文书购物中心被委托人曹**《调查询问笔录》1份。3、现场检查照片4张。4、法定代表人曹**、被委托人曹**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处罚理由和依据:你(单位)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依据《亳州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出版物市场一)之规定:违法经营图书 50 册以下或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元,社会危害轻微、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不处罚款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出版物:80册。2、没收违法所得80.56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蒙城商城路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蒙城县人民政府或者亳州市文化旅游体育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蒙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3年7月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