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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591435056N/202306-00059 组配分类: 对非法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蒙)文综罚字〔2023〕20号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6-01 发布日期: 2023-06-01

行政处罚决定书:(蒙)文综罚字〔2023〕20号

发文日期:2023-06-01 08:58 浏览次数: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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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蒙城县中大街侯其兵文体用品店(**)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住所:蒙城县******

违法事实和证据: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一案,经调查:2023年 4月28日9时30分,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方炜(1203022****)、张云龙(1203022****)来到位于蒙城县中大街***号的蒙城县中大街侯其兵文体用品店,在向该店法定代表人****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蒙城县中大街侯其兵文体用品店进行检查。经查,发现该店内货架上摆放有出版物,书店负责人陈**现场无法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如下处理:1、为防止证据灭失,经向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领导请示现场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现场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2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2、用移动执法设备(小米13Pro)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取得现场照片4张;3、该店负责人陈**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领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本次检查于2023年4月 28日9时45分结束。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蒙)文综检(勘)字〔2023〕20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1份。3、现场检查照片4张。4、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6、委托书1份。                   

处罚理由和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依据《亳州市新闻出版(版权)领域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出版物市场一)之规定:违法经营图书 50 册以下或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元,社会危害轻微、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不处罚款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本行政机关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出版物:42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蒙城县人民政府或者亳州市文化旅游体育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蒙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蒙城县嵇康北路128号

联系人:方炜      联系电话:0558-3062375

 

 

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