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2591435056N/202302-00136 | 组配分类: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蒙)文综罚字〔2023〕5号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3-02-03 | 发布日期: | 2023-02-03 |
当事人:蒙城县旭旭网吧(赵*)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34**********181E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赵*
住所(住址等):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立仓镇老街社区*****
(违法事实和证据)你(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一案,经调查: 2023年1月9日19时26分,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行政执法人员刘思亮(S20020191)、刘海峰(1203022****)在对蒙城县旭旭网吧负责人赵*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蒙城县旭旭网吧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网吧正在营业中;经现场查看网吧主机显示共有9名上网消费者,现场巡查网吧时发现坐在12号机玩游戏的上网消费者为未成年人;执法人员现场询问该上网消费者:名字叫路*,2006年5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蒙城县立仓镇*******,利用其家人身份信息进行登记上网。执法人员当场让路*填写了《上网人员进入网吧信息登记表》;负责人赵*现场在执法文书上签名确认,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本次检查于2023年1月9日19时47分结束。
经调查取证,该网吧对其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予以承认。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取证照片5张;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5、当事人赵*身份证复印件;6、《营业执照》复印件;7、《上网人员进入网吧信息登记表》;8、路*的户籍证明。
(处罚理由和依据)蒙城县旭旭网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和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同时参照《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蒙城商城路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蒙城县人民政府或者亳州市文化旅游体育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蒙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3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