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2591435056N/202306-00057 | 组配分类: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蒙)文综罚字〔2023〕第22号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3-06-16 | 发布日期: | 2023-06-16 |
当事人:蒙城县星空网络服务部(张*)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66X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张*
住所: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庄周永兴小区******铺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 5月30日16时18分,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张云龙(1203022****)、刘海峰(1203022****)等来到位于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庄周永兴小区******铺的星空网络服务部,该店处于正常营业状态,在向该店现场负责人李**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该网络服务部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巡查发现编号为075、086机位上两名上网消费者身份信息均未进行登记。经过现场询问,075机位和086号机位上2名上网人员皆为疑似未成年人,执法人员现场让两人填写了《上网人员进入网吧信息登记表》,并用移动执法设备(华为nova5Pro)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取得现场照片7张,现场负责人李**在相关执法文书上签名确认,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检查于2023年5月30日16时42分结束。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蒙)文综检(勘)字〔2023〕0530号);2、《调查询问笔录》(共4页)1份;3、现场取证照片7张;4、全国文化市场监管与服务平台截图1张;5、《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6、法定代表人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7、《上网人员进入网吧信息登记表》2份; 8、《户籍证明》2份。
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以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同时参照《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部分涉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第3条关于“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本行政机关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停业整顿30天。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蒙城县人民政府或者亳州市文化旅游体育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蒙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蒙城县嵇康北路128号;
联系人:刘海峰
联系电话:0558-3062371。
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