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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6742135391/202305-00034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蒙城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2023年第二季度典型案例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5-25 发布日期: 2023-05-25

2023年第二季度典型案例

发文日期:2023-05-25 11:13 浏览次数: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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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行政处罚                  

案例报送单位:      蒙城县应急管理局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  蒙城县应急管理局 杨泽林          

二、案例正文采集

##(蒙城县岳坊杨##百货超市)未经

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案调查报告

 

案情简介

2023325日,蒙城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蒙城县岳坊杨##百货超市进行执法进行时,发现该超市西侧塑料板上及一辆灰色面包车内(车牌号为皖SZ###8)存放有烟花7个、爆竹10件零14盘,均未有张贴“蒙城县日杂果品公司”字样或烟花爆竹经营“流向标识码”的防伪标贴。经现场询问当事人得知,该超市没有办理2023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场下发了《现场检查记录》、《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依法将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扣押于蒙城县日杂果品公司专库内,期限自2023325日至2023424日。

2023325日,经领导批准对高##(蒙城县岳坊杨##百货超市)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3410日,执法人员在执法大队310室对该超市受委托人杨##调查询问,其承认扣押的烟花爆竹是检查前两天一辆厢式货车上门送的,车牌号、联系方式都不清楚,当时支付货款约1300元现金,没有进货单;共卖了10多盘爆竹和5个闪光蕾,获得销售收入300元现金,没有销售记录,剩余的烟花爆竹被我局扣押。

经查,高##(蒙城县岳坊杨##百货超市)存在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判决(处理)结果】

##(蒙城县岳坊杨##百货超市)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参照《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0版)》(皖应急〔2020166 号)中《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处罚标准: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处 2 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该超市仅获得违法所得叁佰元,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超市自201912月经营以来,由于新冠疫情原因不能正常经营,每年要支付房租4万元,加上每月还要支付房贷4000多元,经济压力大等情况,综合考量,202347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给予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人民币贰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叁佰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没有依法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案件评析和启示】

烟花爆竹是极具危险性的特殊爆炸物品,极易受温度、环境和人为等因素影响,无论是生产、运输和储存,还是销售和燃放等,都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从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不但自身具有高度危险性,而且危害正常的生产活动,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潜在的、间接的威胁,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灾难性后果。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逃避了国家税收,未经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审查或未办理购、销等手续而直接进入市场,在经营成本上较为低廉,对正规合法烟花爆竹势必构成威胁,极易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此外,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缺乏严格的管理,质量无法得到保证。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生挤压、碰撞,极易引起爆炸和燃烧事故。储存烟花爆竹窝点一般位于民宅或者废弃厂房内,周围环境、人员等较为复杂。若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里,就好比放着一颗“定时炸弹”,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对周边的居民构成极大的威胁。一旦遇到火星,将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杜绝烟花爆竹非法销售可有效地预防事故发生,减少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伤害。

【法律链接】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