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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591435056N/202304-00250 组配分类: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蒙)文综罚字〔2023〕 F-000011号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4-16 发布日期: 2023-04-16

行政处罚决定书:(蒙)文综罚字〔2023〕 F-000011号

发文日期:2023-04-16 11:06 浏览次数: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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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蒙城县蓝鲸网吧(慕**)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住所:蒙城县梦蝶绿苑东区逍遥街****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3月9日16时58分,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蒙城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人员张云龙(1203022****)、刘思亮(1203022****)等来到位于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梦蝶绿苑东区逍遥街****的蒙城县蓝鲸网吧,该网吧处于正常营业状态,在向该网吧法定代表人慕**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蒙城县**网吧进行检查。经查,店内证照齐全并悬挂在明显处,上网消费者64人。执法人员现场通过检查消防培训演练等材料,发现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执法人员用移动执法设备(华为nova5Pro)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取得现场照片4张,该网吧法定代表人慕**在相关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本次检查于2023年3月9日17时31分结束。立案后,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取证,该网吧法定代表人慕**对其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事实予以承认。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蒙)文综检(勘)字〔2023〕C-000310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现场检查取证照片4张。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慕睿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4、文书《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处罚理由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本行政机关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蒙城商城路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蒙城县人民政府或者亳州市文化旅游体育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蒙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蒙城县嵇康北路128号

联系人:刘思亮(12030221008)      

联系电话:0558-3062375

 

 

       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