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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003178541G/202305-00046 组配分类: 优待政策
发布机构: 蒙城县教育局 主题分类: 其他 / 公民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军人、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的子女优抚政策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5-20 发布日期: 2023-05-20

军人、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的子女优抚政策

发文日期:2023-05-20 10:32 浏览次数: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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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军人子女考生加分按照《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皖教秘基〔2013〕57号)和亳州市教育局、亳州军分区政治部《亳州市贯彻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政联〔2013〕01号)要求执行。


(1)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按照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2)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按照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3)对《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规定范围之外的军人子女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总分上加10分后参加普通高中录取。


符合享受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加分条件的军人子女,由军人所在部队师级及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学生父母工作单位、岗位职务、岗位性质、军官证及立功等级证明等材料,报亳州军分区政治机关审定合格后,报学校初审。


2.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考生加分参照《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教育厅转发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皖公政治〔2018〕347号)和《亳州市公安局亳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亳公政治〔2018〕212号)规定执行。


3.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可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