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26742135391/202303-00054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应急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2023年第一季度典型案例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3-03-29 | 发布日期: | 2023-03-29 |
典型案例文档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行政处罚
案例报送单位: 蒙城县应急管理局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 蒙城县应急管理局 杨泽林
二、案例正文采集
候##(蒙城县篱笆镇侯##食品店)
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通过省举报平台反映蒙城县篱笆镇侯##食品店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在该店内一楼东存放的烟花10件、爆竹4件零15盘,均没有张贴“蒙城县日杂果品公司”字样或烟花爆竹“流向标识”的防伪标贴,经现场询问当事人得知,该店没有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场下发了《现场检查记录》、《查封扣押决定书》(蒙)应急查扣〔2023〕Y-1号和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第Y-1号。经批准将侯##(蒙城县篱笆镇侯保利食品店)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扣押于蒙城县日杂果品公司专库内,期限自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4月9日。
2023年3月10日,经局领导批准,对侯##(蒙城县篱笆镇侯##食品店)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案号:蒙应急立〔2023〕002号)。
2023年3月17日在执法大队310室对该店负责人侯##调查询问,其承认扣押的烟花爆竹是一辆厢式货车上门送的,车牌号、联系方式都不清楚,当时现金支付货款1200元,没有进货单,共卖了4盘获得销售收入计150元,剩余被我局查扣。同时进一步确认该店没有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花爆竹。
【判决(处理)结果】
侯##(蒙城县篱笆镇侯##食品店)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2、《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皖安监法立〔2018〕42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处罚标准中: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处 2 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0日,执法人员向该店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蒙)应急告〔2023〕002号,告知拟作出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人民币贰万元的罚款,并没收违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壹佰伍拾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和启示】
烟花爆竹是极具危险性的特殊爆炸物品,极易受温度、环境和人为等因素影响,无论是生产、运输和储存,还是销售和燃放等,都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从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不但自身具有高度危险性,而且危害正常的生产活动,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潜在的、间接的威胁,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灾难性后果。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逃避了国家税收,未经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审查或未办理购、销等手续而直接进入市场,在经营成本上较为低廉,对正规合法烟花爆竹势必构成威胁,极易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此外,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缺乏严格的管理,质量无法得到保证。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生挤压、碰撞,极易引起爆炸和燃烧事故。储存烟花爆竹窝点一般位于民宅或者废弃厂房内,周围环境、人员等较为复杂。若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里,就好比放着一颗“定时炸弹”,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对周边的居民构成极大的威胁。一旦遇到火星,将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杜绝烟花爆竹非法销售可有效地预防事故发生,减少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伤害。
【法律链接】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