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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591435056N/202304-00205 组配分类: 对非法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蒙)文综罚字〔2023〕第10号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4-11 发布日期: 2023-04-11

行政处罚决定书:(蒙)文综罚字〔2023〕第10号

发文日期:2023-04-11 15:53 浏览次数: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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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蒙城县春雨书店二店(冯**)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6********OY7M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住所:亳州市蒙城县********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 2月14日18时25分,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方炜(12030221005)、张云龙(S20020193)来到位于亳州市蒙城县城关镇文明街中老附小对面的蒙城县春雨书店二店,在向该店现场负责人冯春丽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蒙城县春雨书店二店进行检查。经查,店内证照齐全并悬挂在明显处。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店内销售的64册《古汉语常用字字典》、、320册《口算题卡》、56册《先锋课堂语文》、56册《先锋课堂数学》、4册《中国学生学习法》、1册《演讲与口才》、共计501册图书涉嫌侵权复制品。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如下处理:1、为防止证据灭失,经向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领导请示现场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现场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2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3份;2、用移动执法设备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取得现场照片4张;3、该店现场负责人冯春丽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领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本次检查于2023年2月14日19时03分结束。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蒙)文综检(勘)字〔2023〕10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现场取证侵权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发行320册《小学数学口算题卡北师大版》、吉林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发行64册《古汉语常用字字典》、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发行1册《演讲与口才知识全集》、电子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发行4册《中国学生学习法》。3、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5、当事人冯春平、冯春丽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6、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吉林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电子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出具的《认定书》各1份。7、《调查询问笔录》1份。8、《委托书》1份。                    

处罚理由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第(六)项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参照《亳州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著作权领域)》“一、有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上、不足4000元,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罚款2000元。

本行政机关现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给予警告;2、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389册;3、并处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蒙城商城路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蒙城县人民政府或者亳州市文化旅游体育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蒙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蒙城县嵇康北路128号

联系人:方炜      联系电话:0558-7631126

 

 

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2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