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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591435056N/202306-00036 组配分类: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蒙)文综罚告字〔2023〕第18号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6-06 发布日期: 2023-06-06

行政处罚决定书:(蒙)文综罚告字〔2023〕第18号

发文日期:2023-06-06 16:11 浏览次数: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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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蒙)文综罚字〔2023〕第18号

 

当事人蒙城县小蚂蚁网络服务部(娄**)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WR6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娄**

住所:安徽省蒙城县********

违法事实和证据:经调查核实,你(单位)于2023年5月11日一次性接纳2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有以下证据证实:1.2023年4月11日网吧视频监控1份。2.未成年人《询问笔录》1份。3.蒙城县公安局出具的未成年人户籍证明2份。4.蒙城县小蚂蚁网络服务部提供的《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各1份。5.网吧现场负责人陆**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5页)。6.法定代表人娄**、现场负责人陆**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7.《委托书》1份。8.现场检查照片2张。9.文书编号为(蒙)文综检(勘)字〔2023〕18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处罚理由和依据:你(单位)一次性接纳2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同时参照《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部分涉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第3条关于“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之规定进行处罚。              

本行政机关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停业整顿:(30天)。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蒙城县人民政府或者亳州市文化旅游体育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蒙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