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2003178664H/202305-00037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蒙自然资规行罚〔2023〕1号) | 文号: | 蒙自然资规行罚〔2023〕1号 |
发文日期: | 2023-05-05 | 发布日期: | 2023-05-05 |
方**:
2023年1月5日,我局对你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蒙城县板桥集镇************鱼塘内采砂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22年12月,你未经批准,擅自在蒙城县板桥集镇************鱼塘内采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属无证采矿。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采砂现场照片等。
2023年4月23日,我局已依法向你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规定的时间内既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责令你停止开采,没收你采出的64.00吨(计39.10立方米)矿产品;
二、赔偿损失3819.36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履行。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蒙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蒙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戚磊 郁伟 路超
电 话:0558-7624151
地 址:蒙城县嵇康中路148号
蒙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