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2591435056N/202303-00113 | 组配分类: | 对非法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蒙)文综罚字〔2023〕7号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3-03-11 | 发布日期: | 2023-03-11 |
当事人:蒙城县南华路**文具店(**)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R18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牛*
住所:安徽省蒙城县南华路**********
违法事实和证据:你(单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一案,经调查:2023年 1月19日9时49分,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方炜(1203022****)、刘海峰(1203022****)等来到位于安徽省蒙城县南华路**********的**文具店,该店处于正常营业状态,在向该店现场负责人张*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蒙城县南华路**文具店进行检查。经查,店内证照齐全并悬挂在明显处。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店内销售的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中学教材全解》12册、商务印书馆《现代汉语词典》4册涉嫌侵权复制品。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如下处理:1、为防止证据灭失,经向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领导请示现场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现场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2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3份;2、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取得现场照片4张;3、该店现场负责人张*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领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本次检查于2023年1月 19日10时7分结束。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蒙)文综检(勘)字〔2023〕07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现场取证侵权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4册。3、现场检查取证照片4张。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6、当事人牛*身份证复印件1份。7、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出版社出具的《认定书》1份。8、《调查询问笔录》1份。
处罚理由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第(六)项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行政机关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2、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4册;3、并处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蒙城商城路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蒙城县人民政府或者亳州市文化旅游体育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蒙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蒙城县嵇康北路128号
联系人:方炜 联系电话:0558-7631126
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3年3月1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