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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591435056N/202302-00134 组配分类: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蒙)文综罚字〔2023〕2号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2-09 发布日期: 2023-02-09

行政处罚决定书:(蒙)文综罚字〔2023〕2号

发文日期:2023-02-09 15:08 浏览次数: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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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蒙城县天都网络服务部(陈**)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4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住所: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

违法事实和证据: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一案,经调查:  2022年12月23日18时40分,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方炜(12030221005),张云龙(S20020191)在向现场负责人李**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蒙城县天都网络服务部检查时,该网吧正在营业中,在对该场所安全生产进行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场所有人员使用毛毯现象,共存在一条毛毯,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当即予以没收。执法人员随即查看该场所是否有安全生产和教育培训记录,未发现该场所有安全生产和教育培训记录,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执法人员现场进行拍照取证.本次检查于2022年12月23日19时05分结束。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蒙)文综检(勘)字〔2023〕0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取证照片5张。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5、委托书1份。6、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处罚理由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本行政机关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蒙城商城路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蒙城县人民政府或者亳州市文化旅游体育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蒙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蒙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3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