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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2003178533M/202201-00141 组配分类: 决策前 预公开
发布机构: 蒙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制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1-10 发布日期: 2022-01-10

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制度

发文日期:2022-01-10 08:00 浏览次数: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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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局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其他形式代替。

第五条、各科室、各单位应当为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专业性咨询等有关服务。局办公室负责为重大行政决策活动提供综合服务。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阶段性工作计划以及其他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贯彻落实上级机关重要指示、决定和安排重要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三)审议决定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意见和措施,处理重大住房和城乡建设违法案件等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

(四)制定涉及群众切实利益、重大公共利益的政策文件和群众关心并需要迫切解决的现实问题的具体措施;

(五)审定全局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及制定全委关于重大工程、重大活动和大额度资金支出安排意见等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

(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七)需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决策建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前,由委机关科室、局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书面建议。

(二)拟订决策方案草案。承办单位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综合论证,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拟订出可供决策的方案草案和有关说明。

(三)征求意见建议。住房和城乡建设各项重大行政决策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

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中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由承办单位公开举行行政听证会。决策事项涉及政府其他职能部门或县区政府及部门的,承办单位应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商。未经沟通或有较大意见分歧的,不得提交决策。

(四)进行专家论证。对涉及本社会经济发展全局,围绕城市建设管理、住房保障、房地产管理、物业管理、建筑业管理、建筑节能等等专业性强、情况复杂等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可以根据决策事项所涉及的专业分类,组织有关研究咨询机构或邀请有关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科学性的咨询论证。

(五)进行决策风险评估。在制定和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前,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进行科学系统、客观公正的预测、分析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作出风险评价结论。重大决策风险评估范围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六)决策方案草案的修改和合法性审查。承办单位应将各方面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登记、整理,采纳合理部分,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再向委办公室报送决策方案草案及制订说明、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论证、听证、公众意见等材料。

局办公室综合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各项材料,认为材料齐备、规范且确有必要的,应及时向局主要负责人报告,由局主要负责人决定提交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不能提交讨论的,由局办公室向承办单位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局办公室法规科按规定程序办理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和报政府法制办办理前置审查的有关工作。

(七)集体研究决定。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审议、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应遵循承办单位汇报、参会人员发表意见、集体讨论、审议;决策事项的局分管负责人发表意见、局主要负责人最后发表决定意见的程序进行,局主要负责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和整理;决策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后应当明确执行单位。如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进行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局分管负责人应及时向局主要负责人报告,在得到局主要负责人授权后可临机处置。

(八)重大行政决策报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要政府批准或者依法应当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我局提出决策意见后,由承办单位按程序报政府批准或者依法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九)重大行政决策公开。我局作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在决定之日起20日内,按规定程序在规定的媒体予以公开发布。

第八条对造成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失误,并损害行政相对人利益的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