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2200317919XW/202603-00141 | 组配分类: | 食品小作坊登记服务指南 |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许疃镇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 名称: | 食品小作坊登记服务指南 | 文号: | 无 |
| 发文日期: | 2026-03-25 | 发布日期: | 2026-03-25 |
是否属于联办件:否
是否有联办机构:否
联办机构:无
是否有权限划分:否
划分标准:无
是否属于上报件:否
下沉办理:否
通办范围:全县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否
阶段性办理:否
办理时间段:无
是否有特别程序:是
是否支持预约:否
预约渠道:无
是否有数量限制:否
量限制说明:无
数量限制依据:无
是否进驻大厅:是
材料收取形式:窗口收取
结果名称:无
结果样本:无
结果领取方式: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无
监督方式:0558-7683301
咨询方式:0558-7621653
审查标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场经营条件是否符合现场审查要求。
年审年检:无
设立依据:《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受理条件:《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 第八条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 第九条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按照食品类别提出。食品的分类遵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执行。 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品种应当符合《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
》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的规定。 第十条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加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有效分隔; (三)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 (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直接从事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申请材料: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
|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材料依据 | 填报须知 | ||
| 申请人提供、网上下载 | / | ||||
|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书 | 电子件1份 |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 |||
| 必要 | (试行)》 | ||||
| 申请人提供、工商部门核发 | / | ||||
| 电子件1份 |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 ||||
| 营业执照 | 必要 | (试行)》 | |||
| 开办者的居民身份证 | 电子件1份 | 申请人提供 |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 / | |
| 必要 | (试行)》 | ||||
| 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 | 电子件1份 | 申请人提供 |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 / | |
| 必要 | (试行)》 | ||||
| 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 / | ||||
| 必要 | 电子件1份 | 申请人提供 |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 ||
| (试行)》 | |||||
| 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 / | ||||
| 必要 | 电子件1份 | 申请人提供 |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 ||
| (试行)》 | |||||
| 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 电子件1份 | 申请人提供 |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 / | |
| 必要 | (试行)》 |
|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 蒙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市场所 | 受理岗 | 材料齐全 | |
| 蒙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办结 | 2个工作日 | 市场所 | 办结岗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