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20031785763/202401-00112 | 组配分类: |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业务行为的处罚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蒙城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办法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4-01-05 | 发布日期: | 2024-01-05 |
蒙城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投诉的处理工作,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管,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安徽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诉处理,是指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的行为或其他问题,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请求,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投诉处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解决问题与调解疏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司法局对投诉处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转办投诉;
(二)直接处理投诉;
(三)监督、指导或协调投诉的处理。
第五条 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具体负责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 县司法局向社会公布投诉受理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等相关事项,自觉接受社会及投诉人的监督。
第七条 投诉事项符合下列条件的,县司法局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人;
(二)有具体的投诉事项;
(三)已提供违法违规执业的事实和理由及相关证据;
(四)与被投诉人的执业行为有关。
第八条 县司法局应当及时审查投诉材料,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向投诉人送达投诉受理通知书;
(二)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投诉人送达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但匿名投诉的除外;
(三)对于投诉内容不明,需要投诉人补充相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投诉人更改和补充。
第九条 县司法局根据安徽省司法厅《安徽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调查、上报、提出处罚建议、作出处罚决定等,调查处理应当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的,经县司法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时间和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十条县司法局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和使用。
投诉地址:蒙城县司法局(蒙城县北蒙大道582号)
投诉电话:0558-7622053 传真:0558-76297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