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2MB1754373A/202501-00046 | 组配分类: |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城管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条件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5-01-20 | 发布日期: | 2025-01-20 |
1、处罚内容:
1)、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的;
2)、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3)、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但未及时归还恢复原状的;
4)、擅自在城市道路绿化带开设出入口的;
5)、擅自砍伐、迁移树木的;
6)、损害城市绿地及设施的。
2、处罚依据:
《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未达到规定的绿地率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建设工程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2)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城市绿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组织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3)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的、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但未及时归还恢复原状的,责令限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绿化带开设出入口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每平方米绿地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砍伐、迁移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以每棵树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6)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害城市绿地及设施的,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3、处罚流程
4. 实施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5. 处罚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