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部门:蒙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征集开始日期:2024-02-21 10:52
征集结束日期:2024-03-23 10:52
状态: 已经结束
为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根据2023年10月27日,安徽省政府出台《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2023年12月28日,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4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2024年2月29日,亳州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亳政秘〔2024〕1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4年2月21日至2024年3月23日
二、提出意见建议的方式
1、纸质反馈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寄至:智慧城市运营中心北楼居保中心,邮编:233500;
2、通过电子方式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邮箱:mcrsj@163.com
3、网络方式:在蒙城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mengcheng.gov.cn/)“互动交流”栏目点击“调查征集”,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并提交。
联系电话:7696126
附件:《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和缴费补贴标准的通知》
蒙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21日
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实施细则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和《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通知》(亳政秘 〔2024〕1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蒙城县辖区范围内,依法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时,被征地农民安置名单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以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补贴对象名单,给予其征地社保缴费补贴。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加强人员和工作经费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工作流程履行职责,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核,对补贴对象提出复审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负责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安置人员、补贴对象、拟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涉及人员信息等资料抄送相关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指导确认征收土地的面积和征收时间。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承包地人均面积、征地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核定和补贴对象身份资格确认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划拨和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对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土地情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被征地农民拟安置人员名单、补贴对象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审核,并送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以及提供各部门所需要的佐证材料。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使用全省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规范执行业务政策。
第二章 社会保障措施审核
第六条 征地工作启动后,自然资源部门函告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包含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内容,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签不得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第七条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根据被征地农民拟安置人员名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情况、被征地农民承包土地情况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填报《XX项目被征地农民拟安置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样表3)。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XX项目被征地农民拟安置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样表3)进行审核后,送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确认。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结束后,自接到《XX项目被征地农民拟安置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样表3)、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预存凭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填写《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核表》(样表1)。重点审核以下材料: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核表(一式6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预存凭证和预存征地准备金通知、被征地农民拟安置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样表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材料。
违法用地查处后补办用地审批手续的,需提供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单位与被征地农民协商确定社会保障补贴对象的时间等有关问题的说明材料。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没有足额预存到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不得签署社会保障意见。
第十一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利益、拖欠挪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立即纠正。
第十二条 违法用地查处后补办用地审批手续,由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单位按筹集标准补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并与被征地农民协商确定社会保障补贴对象的时间,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按程序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对象名单。社会保障费用没有足额缴纳、补贴对象名单没有确定、社会保障时间没有协商一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不得签署社会保障意见。
第三章 社会保障费用筹集
第十三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预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预存不到位的,不得报请批准征收土地。
按照我县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的75%确定每亩土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标准,随区片综合地价变动,适时调整。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保障对象缴费补贴。筹集资金不足以补贴的,由县人民政府解决。
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明确的筹集标准测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测算公式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万元/亩)乘以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面积(亩)。
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部门向征地准备金缴费单位发送预存征地准备金通知时,应同步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数额和预存单位名称抄送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五条 缴费单位在向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预存征地准备金时,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作出标注。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预存到账时,财政部门抄送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七条 自然资源部门自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函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征地所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重新核算社会保障费用。对不需要增减社会保障费用的征地项目,函告财政部门直接将社会保障费用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足额转存到本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对需要增减社会保障费用的征地项目,函告财政部门、缴费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新增资金在5个工作日内到账。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自收到函告或新增保障资金到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社会保障费用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足额转存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到账情况函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财政部门函告前不得办理缴费补贴资金落实工作。
第四章 补贴对象确定
第十六条 征地工作启动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
导涉及征收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村(居)民委员会加强政策宣传,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确保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审核材料符合要求。
收到自然资源部门征收土地批准情况函告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补贴对象。
第十七条 征地工作启动后,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对拟有符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条件的征地项目,应根据被征地农民拟安置人员名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情况、被征地农民承包土地情况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填报《XX项目被征地农民拟安置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样表3)。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自然资源部门征收土地批准函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对有符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条件的征地项目组织填报《XX项目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样表4)和《XX项目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对象名册》(样表5),经被征地农民确认并按规定在所属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公示补贴对象名单(公示时间为10日),送自然资源部门确认征收土地的面积和征收土地时间等情况、农业农村部门协助确认补贴对象身份资格等情况后,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审。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补贴对象名单及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补贴对象的依据、程序以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到人民政府批复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抄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落实缴费补贴资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人民政府批复文件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对象名册》(样表6)后办理缴费补贴资金落实工作。
第五章 缴费补贴资金落实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征收土地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自收到缴费补贴对象名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缴费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进行比对复核,在安徽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管理服务平台为补贴对象建立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个人账户。自建立缴费补贴个人账户次月起,缴费补贴个人账户资金按照不低于当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缴费补贴个人账户后,组织采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关系登记表》(样表7),指导缴费补贴对象选择确认补贴类型。根据缴费补贴对象选择的补贴类型、县政府确定的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核算所需缴费补贴资金,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补贴资金。补贴对象属于在校学生、服兵役人员、服刑人员(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并收监执行)的,可暂不选择补贴类型,待符合(恢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或者领取待遇条件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相关业务。保障对象办理补贴类型变更,需要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类型变更表》(样表8)。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政府补贴”中增加“征地社保缴费补贴”项目,记录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情况,并对享受征地社保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身份进行标注。记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征地社保缴费补贴资金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积累、计息、个人账户养老金核算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转移等。
第二十二条 缴费补贴对象在本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期的,在个人正常缴费的基础上给予缴费补贴,自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之月起,分15年逐年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距离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在其领取待遇前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缴费补贴对象在本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已经领取待遇的,自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之月起将其缴费补贴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转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计发系数(139)重新核算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从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的次月起享受待遇。
第二十四条 缴费补贴对象在省内、本县外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由本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起,会同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所在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安徽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管理服务平台为补贴对象建立缴费补贴个人账户,一次性转移缴费补贴资金,同时函告缴费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所在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参保地的补贴办法,将其缴费补贴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已经领取待遇的重新核算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第二十五条 补贴对象在省外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其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后,由确定缴费补贴对象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缴费补贴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发放给个人。
第二十六条 缴费补贴对象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缴费补贴一次性发放给个人。缴费补贴对象处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期的,先缴费后补贴,缴费补贴对象凭上年度缴费凭证领取补贴,补贴金额分10年发放,其领取待遇时缴费补贴未发完的,一次性将剩余补贴余额发给个人;对不愿继续缴费的可在其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将缴费补贴一次性发放给个人。在工作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待其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将缴费补贴一次性发放给个人。
第二十七条 缴费补贴对象丧失国籍或死亡的,其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制定受益人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注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关系,填写《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关系注销登记表》(样表9)。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注销登记结算的缴费补贴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缴费补贴对象本人或者其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缴费补贴个人账户资金全部记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补贴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支付给其本人的,在办理结算时直接注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关系。
第二十八条 补贴标准不得低于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平均区片综合地价。补贴对象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引导其参保登记,为其提供经办服务,按照参保登记时间将其缴费补贴个人账户资金按上述规定办理。要指导基层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切实提高待遇水平。
第六章 新老政策衔接
第二十九条 2024年1月1日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其承包的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时,对已按原政策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的不再给予缴费补贴,继续按原政策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同时建立待遇调整机制,确保新老政策待遇水平基本相当。
第七章 资金管理与风险防控
第三十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收支两条线管理,存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规定,加强资金管理与监督,设置相应专业岗位,定期与财政部门、金融机构对账,确保资金准确无误,及时足额支付和划转。
第三十二条 完善落实岗位相互监督、业务环节相互制衡等内控制度,严禁审核与经办、业务与财务(信息化管理)岗位兼任,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实现相互监督制衡。同时,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定期组织开展内控监督检查,适时研判风险防控形势,确保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违反规定的,除依法予以追回外,同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挤占、挪用、克扣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解释。
附件:
1.XX 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核表
2.XX 县被征地农民拟安置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
3.XX 项目被征地农民拟安置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
4.XX 项目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
5.XX 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对象名册
6.XX 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对象名册
7.XX 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关系登记表
8.X X 县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类型变更表
9.X X 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关系注销登记表
附表1
XX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核表
用地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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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用地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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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政策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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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 方案公告时间 |
| 是否属于违法用地 补办审批手续项目 | 是/否 |
社会保障项目 |
| 缴费补贴标准 (万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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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面积(亩) |
| 资金筹集标准 (万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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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预存总额 (万元) |
| 预存资金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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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到账凭证编号 |
| 拟安置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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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审核意见(章)
年 月 日 |
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审核意见(章)
年 月 日 |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审核意见(章)
年 月 日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审核意见(章)
年 月 日 |
附 表 2
XX 县被征地农民拟安置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人社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序 号 |
户主 姓名 | 拟安置 人员 姓名 |
公民身份号码 | 性 别 |
联系电话 | 征地前 耕地面 积(亩) | 被征收 耕地面 积(亩) | 征地后 剩余耕 地面积 (亩) | 征地时 家庭人 口数 | 选择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类型 | 过去 是否 安置 | |
职工养老保险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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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人数 | 填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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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 “户主姓名”栏填写所有拟安置户的户主姓名, “拟安置人员姓名”栏填写所有被征地农民家庭内全部拟安置人员的姓
名。2.须注明此项目用地是否属于违法用地补办审批手续或未批准先用地项目并在括号中划“ √ ”或“×”:是( ) 否 ( )
3.符合补贴对象条件的安置人员原则上需对缴费补贴类型作出有利的选择,不符合补贴对象条件的安置人员暂可不作出选择。
4.此表由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情况进行汇总审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人员签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审人员签字:
附 表 3
XX 项目被征地农民拟安置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
征地项目名称: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 号 |
户主 姓名 | 拟安置 人员 姓名 |
公民身份号码 | 性 别 |
联系电话 | 征地前 耕地面 积(亩) | 被征收 耕地面 积 ( 亩 ) | 征地后 剩余耕 地面积 (亩) | 征地 时家 庭人 口数 | 选择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类型 |
过去是 否安置 | |
职工养老保险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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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人数 | 填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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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户主姓名”栏填写所有拟安置户的户主姓名,“拟安置人员姓名”栏填写所有被征地农民家庭内全部拟安置人员的姓
名。2.须注明此项目用地是否属于违法用地补办审批手续或未批准先用地项目并在括号中划“ √ ”或“×”:是( ) 否 ( )
3.此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委会填写,且引导符合补贴对象条件的安置人中对缴费补贴类型作出有利选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盖章) 审核人: 联系电话:
自然资源部门确认历年来累计征收耕地面积和违法用地补办审批手续或未批准先用地情况(盖章)
农村农业部门协助确认征地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盖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审意见(盖章)
附表4
XX 项目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
征地项目名称: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初审单位:村(居)民委会(盖章) 初审人: 联系电话: 审核单位:乡镇(街道)(盖章)审核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户主 姓名 | 安置人 员姓名 |
公民身份号码 | 性别 |
联系电话 | 征地前 耕地面 积(亩) | 被征收 耕地面 积(亩) | 征地后 剩余耕 地面积 (亩) | 征地 时家 庭人 口数 | 选择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类型 | 过去 是否 安置 | |
职工养老保险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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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人数 | 填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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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户主姓名”栏填写户主一人姓名, “安置人员姓名”栏填写所有被征地农民家庭内全部安置人员的姓名。 自然资源部门确认历年来累计征收耕地面积情况(盖章) 农村农业部门协助确认征地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盖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审意见(盖章)
附表5
XX 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对象名册
填报单位:村(居)民委会(盖章) 初审人: 联系电话: 征地项目名称:
审核单位:乡镇(街道)(盖章) 审核人: 联系电话: 依法批准征地时间: 年 月 日
审核时间: 年 月 日 是否属于违法用地补办审批手续或未批准先用地项目:是()否()
序 号 | 姓名 | 公民身 份号码 | 性 别 | 户籍地址 (现居住地址) | 联系 电话 | 是否属于 安置人员 | 人均剩余 耕地面积 | 确定补贴 对象时间 | 补贴 类型 | 参加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地址 | 参加职工养老 保险缴费年限 | 补贴金 额(元) | 备 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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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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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栏,户籍地址与现居住地址不一致人员,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均需填写。
自然资源部门确认确定补贴对象时间和违法用地情况(盖章)
农村农业部门协助确认补贴对象身份资格、征地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盖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审意见(盖章) 复审人: 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6
XX 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对象名册
填报单位:人社部门(盖章)
依法批准征地时间: 年
征地项目名称:
月 日 是否属于违法用地补办审批手续或未批准先用地项目:是()否()
序号 | 姓名 | 公民身 份号码 | 性别 | 户籍地址 现居住地址) | 联系 电话 | 是否属于 安置人员 | 人均剩余 耕地面积 | 确定补贴 对象时间 | 补贴 类型 | 参加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地址 | 参加职工养老 保险缴费年限 | 补贴金 额(元) | 备 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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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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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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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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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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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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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栏,户籍地址与现居住地址不一致人员,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均需填写。
2.此表由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情况进行汇总审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人员签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审人员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7
XX 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关系登记表
制表单位:
姓名 |
| 性别 |
| 公民身份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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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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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 征地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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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批文号 |
| 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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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批准 征地时间 |
| 确定补贴 对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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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补贴 个人账户 建账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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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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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 险参保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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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补贴类型:□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缴费补贴 □城乡居民养老 保险缴费补贴 | |||
上述类型不可选,拟申请办理: □一次性结算缴费补贴个人账户余 额 | |||||
注意事项: 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自批准征地日期生效 2.当前身份为下列情形之一:□在校生□服兵役□服刑 | |||||
本人已知悉被征地农民社 会保障政策,根据本人实际情况 作出缴费补贴类型的有利选择, 并确认以上权益信息。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村(居)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附表8
XX 县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类型变更表
姓名 |
| 公民身份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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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时所在地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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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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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征地时间 |
| 缴费补贴建档 个人账户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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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类型 |
当前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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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为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
变更说明 |
变更保障类型每年度仅限一次。变更后的保障类型于 次年1月1日生效。 | |||
申请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附 表 9
XX 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关系注销登记表
保障对象姓名 |
| 公民身份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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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时所在地 |
| 现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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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原因 |
| 申请注销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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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补贴个人 账户当前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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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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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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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保障对象关系 |
| 公民身份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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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收款银行名称; 收款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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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以上内容正确无误 若不属实,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 申 请 人 ;
年 月 日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2024年2月21日至2024年3月23日,我单位在政务公开网就《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和缴费补贴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了公众的意见,截至2024年3月23日,未收到公众意见。
蒙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