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622003178357Q/202012-00243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成文日期: 2020-12-03 发布日期: 2020-12-08
发文字号: 蒙政通〔2020〕3号 有 效 性: 废止
标    题: 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索引号: 11341622003178357Q/202012-00243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成文日期: 2020-12-03
发布日期: 2020-12-08
发文字号: 蒙政通〔2020〕3号
有 效 性: 废止
标    题: 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蒙政20203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防止环境污染,切实改善我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蒙城县人民政府决定2021年度在全县范围内规定时间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111日至2021331日,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我县城市主城区范围内(山桑路以南、西外环以东、高速公路以北、规划的东外环以西)和各乡镇(街道)所在地的下列地点:

(一)国家机关;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

(七)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

(八)旅游景区、林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九)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城管等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法给予处罚。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拒绝、阻碍公安、城管等有关职能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乡镇(街道)、县直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

七、本通告自202111日起执行。




蒙城县人民政府  

2020123日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发布时间:2020-12-08 10:31 信息来源:蒙城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