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2003178357Q/202012-00243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0-12-03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
发文字号: | 蒙政通〔2020〕3号 | 有 效 性: | 废止 |
标 题: | 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 ||
政策咨询机关: | 政策咨询电话: |
索引号: | 11341622003178357Q/202012-00243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蒙城县政府(办公室)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20-12-03 |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 ||
发文字号: | 蒙政通〔2020〕3号 | ||
有 效 性: | 废止 | ||
标 题: | 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 ||
政策咨询机关: | |||
政策咨询电话: |
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蒙政通〔2020〕3号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防止环境污染,切实改善我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蒙城县人民政府决定2021年度在全县范围内规定时间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我县城市主城区范围内(山桑路以南、西外环以东、高速公路以北、规划的东外环以西)和各乡镇(街道)所在地的下列地点:
(一)国家机关;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
(七)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
(八)旅游景区、林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九)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城管等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法给予处罚。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拒绝、阻碍公安、城管等有关职能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乡镇(街道)、县直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
七、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蒙城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日